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李某平,谢孝志、李某亮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平民申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李某,(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平(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70岁,汉族住郏县农行家属院,系李某滨之妻。

被申请人谢孝志(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63岁回族,系郏县盛华实业公司经理,住该公司。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平,谢孝志、李某亮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0)平民二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申请人对该调解有重大误解,这根本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撤销(1990)平民二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被申请人无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李某与被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生效二十一年,李某提出对该调解有重大误解且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认为有重大误解,应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诉人也提供不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证据。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窦士报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张曙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