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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某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xx,男。

被告陈xx,女。

原告易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粟多海独任审理。书记员许丽担任记录。原告易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在怀化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2月生某一子易豪;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导致感情不和,2004年7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儿子易豪与被告共同生某;为了减少双方不必要的痛苦,自2006年开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均遭到被告拒绝;2009年11月,原告向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以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不予离婚的判某(见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某书),该判某现已生某;原、被告自2004年分居至今已有6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是怀化市环卫处职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现居住条件与环境有利于儿子易豪今后的健康成长,被告陈xx自身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某习性,对儿子易豪今后的健康成长无能力抚养、无能力教育。请求人民法院:1、判某、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某易豪(男,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家并花言巧语,山盟海誓,照顾好被告一辈子,白头到老等等;原、被告200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1日生某一子易豪;原、被告结婚之前,原告生某二孩,易翔现年19岁,原告拐骗卢溪县乡下女孩刘金秀私婚生某一女孩现年11岁;原告贯来霸男欺女,品质败坏,2001年原告第一孩易翔9岁,就是被告给原告抚养几年,原告赌嫖死不改悔,终日不回家,每月工资输得精光,家里的生某不管,小孩打预防针的钱都不给,无奈之下易豪才生某四个月被告就在环卫处打工;原告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将被告毒打一顿,逼迫被告带子离家,因被告是个女人,孩子的生某、学费开支不小,被告与原告毕竟还是合法夫妻,抚养孩子原告有主要责任,被告每年都去一、二次问原告要钱却分文不给,原告还要与被告抱睡一晚才放手,所以离婚条件不足;虽然性格不合,但被告与原告已有了孩子,被告不想让孩子失去完整的家,给孩子造成心灵创伤,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古子不离母,孩子就是被告的命,被告要孩子,被告要家,原告必须每月支付易豪生某1000元以及学费、医疗费等;原告抛弃三妻三孩,狗性不变,现又找了一位叙浦“富婆”女士,鬼混一年多之久;原告威逼被告离婚,被告也认命所从,但被告有合理条件,易豪生某后原告就没有直接负担过;易豪现有9岁,在九年里抚养费、生某、学费、医疗费每年一万元,原告需先付清9万元,孩子上初中、高中、大学需12万元,婚嫁金4万元,共25万元,现有房子,易翔、易豪各一半(鹤城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或付清9万元,房子同上,原告每月工资各支付一半分户立折到被告终身;被告是农村户口,40多岁,无固定收入,请法官秉公判某。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维持原、被告合法婚姻;2、原、被告生某一子易豪(男,X年X月X日出生)继续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等;3、本案诉讼费依法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1日在怀化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12月生某一子易豪;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在本院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某不准离婚;原告未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经本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于2001年3月1日在怀化市X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2、民事判某书1份,送达回证2份,宣判某录1份,证实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在本院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某不准离婚;

3、庭审笔录1份,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原告易xx与被告陈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xx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收到本判某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粟多海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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