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5岁。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30日下午6时,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的梅苑宾馆门口,将伪造的“河南省文化厅”印章、“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印章以500元价格卖给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范××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罪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贾伟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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