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在李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订立了婚约,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高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加之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6月份外出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希望,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高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某未进行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高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身份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经原告高某某书面申请并获本院准许,证人李××、姚××出庭作证,二位证人均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因生气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6月份外出,至今都下落不明。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二及二位证人证言,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

依据原告的陈述自认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订立了婚约,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高某。后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气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6月份外出,至今都下落不明。此次诉讼系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6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因被告王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高某应由原告高某某抚养为宜。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高某某自愿放弃了让被告王某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高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华

人民陪审员李扬

人民陪审员高某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先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