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09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伟伟、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吕某在本市二七区X乡X村,在明知李xx(另案处理)承包给其的砖厂所占土地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仍在该土地上组织施工,改建加气蒸压砖生产线。后经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鉴定,吕某改建的加气蒸压砖生产线所占土地为一般耕地,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改建行为使26.48亩土地耕作条件遭到破坏。2009年6月17日,公安人员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报案,将被告人吕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承包合同书、有关账目、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李xx、张xx的证言;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吕某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6.48亩,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悔罪情节明显,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的法定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朱宏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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