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京房山支行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京房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X号。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京房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房山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房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司某某,被告李某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房山支行诉称:被告李某珊为购买位于崇文区龙潭北里三条X号楼X号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房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房山支行于2006年1月25日变更为工行房山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原告批准了被告的申请,双方于2003年6月11日签订了A[住]字[北京分]行[房山]支行[2003]年[x]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贷条款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74万元,月利率4.2‰;贷款期限25年,自2003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执行新的利率;”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每期贷款本息;合同履行期内被告如出现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计收罚息;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保证以其自有房屋(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三条X号楼X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x号)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74万元贷款。为保证合同履行,2006年12月4日被告将其自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京崇私他字x)。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时偿还贷款,至今连续10次累计55次未按时偿还贷款,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发函催收未果,被告以离婚为借口拒不归还银行贷款,经原告向被告发出提前还款函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实质上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承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09年6月23日积欠本金人民币x.66元、利息x.66元及实际还款日时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被告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人民币x.89元及实际还款日时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如被告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处置抵押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三条X号楼X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珊辩称:被告对借款数额没有意见,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要求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购买位于崇文区龙潭北里三条X号楼X号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房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房山支行于2006年1月25日变更为工行房山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原告批准了被告的申请,双方于2003年6月11日签订了A[住]字[北京分]行[房山]支行[2003]年[x]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74万元,月利率4.2‰;贷款期限为25年,自2003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共300期,每月归还每期贷款本息;合同履行期内被告如出现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计收罚息;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另查明,借款人保证以其自有房屋(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三条X号楼X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x号)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并于2006年12月4日将其自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京崇私他字x)。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74万元贷款,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时偿还贷款,至今连续10次累计55次未按时偿还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并向被告发出提前还款函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9年6月23日,被告欠原告本金x.66元、利息x.66元,另,按合同约定,被告尚有未到期借款x.89元未清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借款凭证一份、被告欠款清单一份、贷款申请表一份、提前还款函一份、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一份、房山支行名称变更文件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合同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截至2009年6月23日积欠本金人民币x.66元、利息x.66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日期不明确,本院依法确定为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内被告如出现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计收罚息。本案被告至今已连续10次累计55次未按时偿还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x.89元,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x.89元到实际还款日时止的利息,日期不明确,本院依法确定为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时,依据合同附件的约定,被告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时,请求依法处置抵押物,对被告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京房山支行截至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积欠本金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八十元六角六分、利息两万九千四百二十三元六角六分及自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含复利、罚息)。

二、被告李某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提前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京房山支行其未到期借款六十四万两千六百九十元八角九分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三、被告李某珊拒绝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京房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李某珊抵押的房屋(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三条九号楼二零九号)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某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珊负责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京房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三十七元,由被告李某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永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