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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货物买卖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1,醴陵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醴陵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货物买卖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原告经营牲猪饲料业务,2009年分数次送饲料给被告,2009年12月结算时,被告欠下原告饲料款x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偿还该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立即给付饲料款x元给原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被告刘某2009年12月2日写给原告的欠条1张,内容为“欠廖某进饲料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x.00元)2009年12月2日刘某”,拟证实被告刘某欠其饲料款x.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写欠条给原告属实,但上述所欠饲料款已付给原告的合某人郭平,被告现已不欠原告的饲料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所辩,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被告代理人对郭平的调查笔录,拟证实原告2009年初至2009年9月与郭平合某租房做饲料生意,被告刘某未欠其饲料款。

2、原告廖某与唐国良的租房协议,拟证实原告与郭平租唐国良房屋一起做饲料生意。

3、被告代理人对唐国良的调查笔录,拟证实原告与郭平租其房屋经营饲料生意,租房由原告订的合某,所用营业执照是郭平的。

4、郭平的营业执照,拟证实原告与郭平合某经营饲料生意用的是郭平的营业执照。

对原告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欠条是被告所写属实,但欠条上“廖某进”与原告无关。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关联性、合某、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原来与郭平系合某关系,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租房是原告一个人租的;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关于原告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虽认为欠条上的“廖某进”与本案无关,但被告在庭审中已述称该欠条是原告到被告家结算时被告写给原告的,且现在欠条亦由原告持有,故可认定欠条上的“廖某进”即为本案原告廖某,因此,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关于被告的证据1,郭平虽曾与原告合某经营饲料,但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所欠原告的饲料款x元属于原告与郭平共同所有,亦不能证实该款已付给原告,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被告的证据2、3、4,只能说明原告与郭平的业务关系,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往来关系,故可认定该2、3、4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认定的证据,结合某事人陈述,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从事牲猪饲养,从2009年年初开始购买原告的牲猪饲料,采取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原告送货,部分付款的方式发生业务往来,2009年12月2日,原告去被告家进行结算,通过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饲料款x元,由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要求偿还所欠饲料款,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饲料买卖合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下原告货款x元,该货款被告应予以支付给原告。被告所辩该款已支付给原告的合某人,已不欠原告货款,因该欠条已写明欠原告饲料款,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付义务,被告向欠条以外的他人支付钱款与否,不能构成消灭该债务的理由,故被告所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支付饲料款x元给原告廖某,此款限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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