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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延期审理。2009年11月20日继续开庭审理。宛城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南阳市白河南上宜家超市向西瓜子货槽内投放自己事先购买的“殷锦山镇鼠剂”两包,后向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短信以此索要3万元。6月24日8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又向超市工作人员发短信说明投毒的具体位置。经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投放鼠药的部分西瓜子槽内的西瓜子检出敌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称,1、有些问题需要查明,对张文东投放的物质仅有“乱鼠”成分量上没有说明,只有达到一定量,才能对人体造成危害。2、外包装仅能毒害老鼠,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危险物质。3、被告人以敲诈为目的,符合敲诈罪特征。4、即使认定敲诈,也属未遂。关键在第二日量贩开门前主动对量贩工作人员发短信告知位置,有中止意思。5、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未造成后果,无前科,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南阳市白河南上宜家超市向西瓜子货槽内投放自己事先购买的“殷锦山镇鼠剂”两包,后向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短信以此索要3万元。6月24日8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又向超市工作人员发短信说明投毒的具体位置。经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投放鼠药的部分西瓜子槽内的西瓜子检出敌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XX的陈述;3、证人贾XX、王XX、曾XX等人的证言;4、物质鉴定结论;5、身份证明、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玮

审判员刘琳波

审判员郑少强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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