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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别名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05年2月21日判决何某某偿还张x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200元,何某某未上诉。2005年3月26日判决生效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何某某于2006年8月1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于2006年8月22日书面保证所欠款项在两个月内还清,由王x作保证人,但直至2009年9月16日被再次司法拘留,仍有x余某拒不执行。经查证,被告人何某某于2004年6月11日在郑州注册成立“郑州三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何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占51%股份,另一股东王x占49%股份,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至2005年4月12日,该公司尚有净资产总额40余某元。“郑州三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因未参加年检被郑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人李x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公司工商登记及年检相关材料、执行笔录、询问笔录、保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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