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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生。1989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1日经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女,X年X月X日生。

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八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董××、刘××的损失人民币5186元。宣判后,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刘××和被告人王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南宛刑重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六七月份以来,因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拉工业余料业务利润大,被告人王某伙同王××(已判刑)纠集陈××、孙××(二人均已判刑)欲垄断此业务,并约定各占一股。经预谋分工,王某通过王××指挥,由陈××、孙××纠集杜××、宗××(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王××将活动情况向王某报告,逐渐形成了以王某、王××、陈××、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杜××、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工业余料的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秩序。(二)关于寻衅滋事:1、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王某把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工业废料处理的丰源公司销售中心经理王××驾驶车辆情况,及上下班规律告知王××,指使其对王××恐吓以索要拉工业余料的业务,后王××将该信息转告陈××、孙××。第二天下午,陈××、孙××纠集杜××、宗××等人携带钢管,分别驾驶白色面包车、摩托车,窜至河南省南阳防爆厂丰源公司门口夹道,堵截王××,用摩托车碰撞王××所乘轿车,但因王××未停车,陈××、孙××等人逃离现场。2、王某得知威胁王××未达到承揽业务的目的后,又把丰源公司法人代表袁××的住址及所乘车辆情况、上下班时间告诉了王××,指使其对袁××恐吓以索要拉工业余料的业务。王××将该信息转告陈××、孙××并带二人指认了地点。2007年7月26日14时30分许,陈××、孙××纠集杜××、宗××等人携带钢管、刀具,由孙××驾驶白色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X区往北的区间道,用面包车堵住正要去上班路上的袁××所驾驶的豫x号别克小轿车,因袁××紧锁车门向后倒车而未受伤,陈××等人追赶将别克小轿车砍砸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的别克轿车损失价值5164元。3、王某预谋殴打、威胁正在经营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拉工业余料业务的南阳市光源废旧金属有限公司经理董××的儿子董××,迫使董××放弃该业务,以便自己承揽,遂由王××踩点确定董××的住址,由陈××、孙××纠集人员实施。2007年9月17日2时许,陈××、孙××纠集杜××、宗××等人携带液压钳、钢管、刀具、手套等工具,由孙××驾驶白色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市X路X巷X号董××住处,陈××翻墙入院,用液压钳将大门锁剪断后打开大门,杜××、宗××等人持刀和钢管进入二楼,多次撞开董××卧室木门,闯进去欲殴打董××,均被董××打出,后逃离现场。4、王某、王××、陈××、孙××因董××仍未停止业务,即预谋再次殴打、威胁董××。2007年9月30日2时许,陈××、孙××纠集宗××等人带着梯子、钢管、刀具、燃烧瓶、手套、口罩等工具,乘坐黑色本田轿车窜至董××住处,爬梯子入院,陈××、孙××等人把燃烧瓶点燃后投掷到一楼堂屋门口和二楼墙上等处,用董××家二楼花盆砸向一楼堂屋大门,阻止董家的人出门,并将董家的看门狗打死。后听到董家人报警,即逃离现场。(三)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王某得知拦截王××未达到承揽拉工业余料业务的目的后,又把王××家的住址告知王××,并指使王××再次对王××恐吓以索要业务。王××给陈××、孙××等人指认了王××家的住址,2007年7月25日凌晨三四点钟,陈××、孙××纠集杜××、宗××等人携带液压钳、钢管、刀具,由孙××驾驶白色面包车窜至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家属院王××家中,陈××剪断窗户上的护网时,被当晚在屋内居住的王××、姜××夫妇发现,姜××开门察看时,陈××等人趁机入室,持刀、钢管对王××、姜××及王××母亲王××进行威胁,在知道不是王××本人后,即让其给王××捎话“见王××了你们捎个信,就说问他要活哩。”后逃离现场。(四)关于故意伤害:王某得知威胁王××、袁××未达到承揽拉工业余料业务的目的后,即预谋殴打、威胁正在经营拉工业余料业务的董××,迫使其放弃该业务,以便自己承揽。王某遂把董××的住址及车辆情况、行动路线告诉王××,王××转告陈××、孙××。2007年8月26日晚,王××在河南省南阳市X路一饭店发现董××,即打电话让陈××、孙××纠集人员,欲对董××进行殴打、威胁,陈××、孙××纠集杜××、宗××等人携带钢管、刀具、手套、口罩等工具,由孙××驾驶白色面包车赶往饭店。后董××离开该饭店,王××即让陈××、孙××等人驾车在董××所居住的河南省南阳市X路三杰公寓门口附近等候。当日22时40分许,刘××的司机王××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送刘××回家,王××停好车准备下车时,陈××等人手持钢管、刀具窜至车前将王××砍伤,并将轿车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损伤属轻伤,该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5186元。

原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刘××与王伟在2007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董××、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租用王伟的豫x号桑塔纳轿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1)2008年3月6日的供述

我现在南阳市主要经营南阳防爆电机厂的废铁收购。王××我认识,我是他表姐夫哥。孙××与陈××这两人我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过这两个人的名字。王××寻衅滋事案件中我没有参与,事前或事后我没有与王××说过他滋事的情况。王××主要是找老董(董××)的事,为何要找老董的事我不知道,还找谁的事了我就不知道了。我是听说的,防爆厂都知道王××找老董的事被抓走了,都在说这事。

我2007年三四月份到当年夏天用过小灵通,号码我记不起来了,小灵通坏了,已经好长时间没有用过了。

(2)2008年3月12日的供述

我想好了,我愿意交待,王××们为争夺拉防爆厂废料的事找过我,让我帮忙。

2007年四五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拍拍,也没有对我说拍啥事,我想着他又找我借钱的就推掉了。后来一天下午,我骑着摩托车到南阳仲景路X路交叉口北边路西农行门口买烟时,又接到王××的电话,他问我在哪儿,我对他说后他让我在那儿等着他,他一会儿就到。等了一会儿,他坐着一辆面包车过来,他让我坐在车上,当时车有几个人我也没在意,在车上王××问我现在防爆厂的料(指防爆厂的工业废料)有利润没有,我说有,每吨二三百元的利润,现在这活是王××们私人的活了,王××就说“俺们去拉点。”我说现在不比从前了,以前是大厂(是公家的),现在是私人的了,他就说那你就别管,我们拉出来你找人卖掉就行,我说:“你们只要能拉出来,浙江人就在这住着,等着掏钱买料呢。”然后王××就说:“中啊,到时候拉过来就找你。”我就下车了,他们开上车也就走了。王××我们是亲戚,他找我谈这事,来找我问些情况的,当时也没有说别的,没有商量着把活要过来后给我啥好处。

王××他们是如何要这个活的我不清楚,我们见了面十来天的一天下午,王××在防爆厂口碰见我问我,袁经理家在哪住,我说在南阳市X区里住,问这后他就走了,隔有两三天,我听厂里人说袁经理的车被砸了。又隔了十来天,我和王××在厂门口见面,王××对我说:“王××答应给料了,你找个家给卖掉。”我就说浙江人在这住着,只要把料拉出来过了磅就给钱了。等了一段时间,他也没把料拉出来。一天,在厂门口,王××对我说,袁经理说老董和惠老三拉着料,让他找这两家协商一下给他分点料,别的也没再说啥。又过了几天的一天,在陈××那个的院里,王××问我老董家现在在哪儿住,我对他说老董在天山路的三杰公寓住,你以前也去过,他说噢。然后我们就各自走了。又等几天还是在陈××那个院里,他说找几天没找到,问我老董的电话号码,我就对他说了老董的电话号码,后来王××对我说还是找不到老董,又等了几天,江苏的老吴过来,晚上我和老吴还有些人吃饭,老吴说找老董拉料哩,我就给王××找电话说让他跟着老吴就能找到老董。我打完电话吃完饭也没见王××过来,我就骑着摩托车跟着老吴,老吴到南防宾馆进宾馆了,我在南防宾馆路口站着,等了一会王××过来,我对王××说老吴在宾馆里,我就走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又等了一段时间的一天傍晚,王××打电话问我老董的另外一个仓库在哪里,我说我见他们在高新路X中对面卸货。他就对我说让我出去给他说一下,我们约过在28中门口见面。我就骑着摩托过去,王××打的到28中门口,我见王××在车上就给他指了指我就走了,后来就没再找过我。袁经理的车是如何被砸的我不知道,王××为啥要对我说袁经理说让找老董和惠老三们协商一下拉料的事我不知道,王××是如何找老董和惠老三们协商的我不知道,我为啥给王××们指老董的仓库是在傍晚而不是在白天正大光明的带他们到老董的仓库去找老董我不知道。我帮他们没有啥好处。王××们为争夺防爆厂工业废料这事都做过啥违法的我不知道,王××没有对我说过。

(3)2008年3月17日的供述

我与王××等人在防爆厂对面见面,当时王××跟我说是来赌输了钱,想做防爆厂的生意,问我利润多大,我对王××说利润有多大后,王××说他们有关系能要来这活,我说只要你能要过来。我们没有说生意要过来后如何做,没有说过如何分工去要这个生意。生意如果要过来谁去投资、如果生意做成利润如何分这都没有说。

王××与我见面后他们持刀威胁、滋事对袁××、王××进行砸车、侵入住宅、对董××司机砍伤、到董家进行威吓这些所有的事情都是我事后知道的。每次王××等人做完事后王××没有给我说过。

王××问我袁××在哪儿住,我说防爆厂中层都在丰泰小区住,叫王××到那儿找。袁××的车被砸后我当时就想着是王××他们干的,但是我也没有问王××,王××也没有给我说。王××的手机号、车号及家庭住址我不知道是谁提供给王××的。我不知道王××的家庭住址。

去看老董仓库时王××车内还坐了一个小妮,我不认识。我没有向谁打听过老董的住处。王××给我说他离的远,叫我先跟着看老吴到哪儿了他过来找我。我就骑着摩托车跟着老吴直到老吴住的宾馆,也就是防爆宾馆,然后我在路口处看王少华们过来,我对王少华说,老吴在防爆宾馆住着,我就走了。

(4)2008年3月18日的供述

虽然我认为砸袁××的车是王××等人干的,但是王××问我董××的情况,我还是给他提供了董××的情况,王××说是找董××商量生意的。王××给我说袁××答应给料后,我没有与王××联系过要商谈拉废料的事。

(5)2008年4月2日的供述

2007年7月份,我在南阳市防爆厂门口南边与王××、孙××、陈××见面时(孙俊峰、陈××我不认识),我们四人在车里说了会儿话,王××说想拉防爆厂的电机硅钢废料,我说我拉不来,我拉的是电机钢板废料,然后他说他有关系,只是想问问我有利润没有,我说有利润,他又问我好卖不好卖,我说好卖,南方的人都在南阳住,都想买。别的没说啥了。

王××向我打听过袁××的住处,我说防爆厂中层以上干部都在丰泰小区住。他为啥要问我袁××的住处我不知道,但隔了一星期后我听说袁××的车让砸了。王××没有对我讲袁××的车让砸的事,我恶心他,看见他都想躲。

王××说想找老董谈生意,我就对他说了董××的住址、仓库位置,还帮他通过吴湘华找董××。王××没有给我谈过他拉废料的事成功了给我好处,我向王××提供袁××、董××的情况没有得到啥好处。王××和我不是一路人,我是做生意的,他是来赌的。

(6)2008年4月12日的供述

因为我话多,我给王××说了董××的仓库等信息,后来他俩被人威胁了,车也让别人砸了。所以我被逮捕的。我不知道是谁砸的车。

(7)2008年5月27日的供述

我是1998年开始自己买辆农用车,帮我内弟惠××拉防爆厂锌钢片废料,我只是使个运费,后来业务熟了,从2004年开始,自己从南阳防爆厂废品库物资公司拉废钢板自己卖(这都是以个人名义拉的)。2007年2月份王××从防爆厂把废旧金属处理业务招标过来后,我就以南阳市金星铸造厂的名义从王××处拉废铁一直到现在。金星铸造厂的法人王钦寅,我是从王××处拉废品时,必须要能开税票的单位,我由于拉的废铁都卖给金星厂,所以就以金星厂的名义从王××处拉废料,我算是金星铸造厂的业务员。

我是2007年才过春节在南阳市天桥卖旧手机的市场上从一个商贩手上花100元带号、带小灵通,买了一个小翻盖白色小灵通,我拿回去不到一个月就坏了,后来也不知弄哪里了,当时所用号码也没记住。当时我去交手机费时,卖小灵通的小商贩说用小灵通便宜,我就买了,谁知使不成。我使用的小灵通基本上也就没用就坏了,也没啥人知道这个号码,也就没人知道我用过小灵通,我妻子也不知道,我就没对她说过。我没有用这部小灵通和王××联系过,王××不知道我用过小灵通。

王××问惠××喊表弟,就是王××的母亲和惠××的父亲是亲兄妹关系,我妻子惠××和惠××是亲兄妹。

(8)2008年7月19日的供述

我就买过一部小灵通电话,2007年以来我妻子没有用过移动电话和小灵通手机,我也没有给我妻子买过小灵通电话。

(9)2008年8月14日的供述

我和王××自2007年以来交往不多,基本上就没有什么交往,我俩不是一路人,基本上就没啥联系。我不清楚王××平时是否与我妻子惠××联系。王××在被关押期间没有人向我要过钱,也不知道向我家人要过钱。2007年以来我没有给王××打过电话,也没有通过他人和王××联系过。

陈××冲件厂搬走前几个月我到过该厂,但去的次数少,都是有业务了去一下,没有去过这个厂打牌,也没有在该厂见过王××,一次也没见过。

我和董××平时交往不多,业务上也没啥联系。我去过董××家,就去过一次,大致是2007年9月或10月份。我印象是第二天王××的丰源公司要竞标,我妻哥惠××对我说他和董××不说话,最近他有病,让我去找董××说说能不能让董××把阀门电机厂的废料让给我妻哥干,好让他挣点钱去看病(以前惠××就拉的是阀门厂的废料,后来王××搞竞标,董××出价高,就把这个活给争走了)。我去董××家把事说成了,我是那天下午三四点时去他家的(他家在天山路三杰公寓)。当时他在家,还有个年轻女人像是保姆也在。我给董××说了惠××的意思,董××就同意了,后来就把第二个月阀门电机厂的废料让给惠××拉了一个月。

2、同案罪犯供述

(1)王××的供述

A、2007年12月19日的供述

王某告诉我,防爆厂拉废料生意每月有3-40万的净利润,我们愿意抢这个生意他支持我,生意抢过来之后俩人占一股,陈××和孙××占一股,但是有几个障碍要排除,王××直接管,袁××是老总,管住王××,他不答应了,还办不成,有个大户董××直接妨碍咱们生意发展。我说不中了我找小英、小锋们收拾吓唬他们,王某说中,后来我们商量采取在王××下班路上拦截车辆袭击他,未袭击成,王某把王××的住址告诉我,让我转告给陈××和孙××,由他们组织人员袭击王××家。

收拾王××之后,王某说光收拾王××还不中,袁总是他上司,你们还得收拾吓唬袁总,然后他告诉我袁总住宅的大概方位,叫我去踩点,搞清袁总家庭具体住址、车牌号及袁总上班新址,我把这些事办好后告诉了陈××和孙××,由他们组织人员去袭击袁总。

王某说以前咱们计划错了,开始就应该把目标放在董××身上,你们要下定决心把老董搞掉,往狠处打他,搞不掉他生意还是做不成。我不知道老董的住址、车号和手机号,是王某给我交代的,由我转告给陈××、小锋们。王某还专门交代领着我去认的老董仓库位置(高新路X中东邻)。

打伤老董司机之后,王某对我说你们打错人了,没打着老董,你们还得接着整,不中先收拾他儿子董××,把老董引出来好下手收拾。

收拾袭击王××、袁××我没有告诉陈××和孙××是王某的意见,收拾老董父子我明确告诉他们是王某叫这样做的。

以前因为我和王某是亲戚,把他供出来不好看,想包庇他,现在我认为俺们这个事严重,必须把他供出来,我说实话,争取政府从宽处理。

B、2008年3月7日的供述

2007年四五月份,我在赌场来赌欠陈××、孙××的钱了,没钱还他们,他们问我咋还时,我就说去跟我老表们做生意挣了钱还他们。他们问我是啥生意,我以前给我老表干过,知道收防爆厂废料这个生意利润大,我就对他们说了这个生意,并告诉他们利润大,他们就让我去打听这生意现在谁整着、利润有多大,如果咱能争过来,就给我分一半。我就给王某打电话问这生意怎么样,王某说这生意利润大,我就对他说有人要争这活一定能争过来,但是不知道往哪销,销路不懂,王某就说他懂销路,我就说如果生意争过来让他也占一份。王某就让我约着见面,然后我们就约着见面。那天下午,我、陈××、孙××三个人开着孙××的面包车到防爆厂对面的路边,王某骑着摩托车过来,在车上我们四个人商量,陈××说我们保证一定能要过来,争活的费用也不用你们管,把活争过来后,群哥有钱,负责投资和销路,生意我和孙××占一半,华哥和群哥占一半,我们都同意了。王某说“现在是由王××负责的,咱们也学学董××,吓唬吓唬王××,王胆小,吓吓他就会把活给咱”。商量后隔一天,王某打电话告诉我王××的手机号、上班地点、上下班时间、开的车的车牌号码,让我对陈××们说让陈××们去吓唬王××。陈××们第一次在王××下班的路上拦没拦住,陈××们给我打电话说没拦住,准备去王××家里去吓唬吓唬,我就给王某打电话说了这事,王某在电话里说王××的家在防爆厂家属院生活一区里让我到家属院的代销点问一下,大家都知道,我就过去问了王××家的位置,给陈××打电话告诉他王××家的位置,陈××派两人骑着摩托车过来认了地形后就不让我管了,后来陈××过去说准备打王××吓唬吓唬时,他们进去那一家人说不是王××家,也没弄成,陈××们给我说后,我给王某说了,王某说王××出差了不在家,这事主要是袁××当家,袁××是总老板,王××还是给他打工的,找到袁××吓唬吓唬他,就能把活挣过来。我不知道袁××在哪儿住,王某告诉我袁××在宛城区检察院东边防爆厂家属院住,让我过去问一下。我问了后就给陈××打电话,陈××和孙俊峰过来后,我领着过去认了袁××的家,发现袁××的车就在楼下停着,看后我就走了。后来陈××们把袁××的车砸后,我给王某说了,王某说王××、袁××们现在害怕了要啥活都会给的咱的,目的达到了。然后我就给袁××、王××打电话要活,王××说让竞标,并说老董(董××)们也在竞标,老董不竞标就让我们干。我就又给王某打电话说了这事,王某就对我说:“王××们也害怕老董,咱们目标选错了,只要把老董搞定,生意就好弄了。”后来王某就告诉了我老董的手机号和车牌号,住址。陈××就过去找,没找到。我就问王某,王某说老董在南阳市28中旁边有个仓库,可能会在那儿。王某就约着我们过去,我和陈××、孙俊峰打了一辆的到28中门口,王某在那儿等着,给我们指了仓库后就走了,陈××、孙俊峰就负责找老董。后来,陈××们把老董的司机打了后的第二天上午,我给王某打电话说时,王某说打错人了,打住老董的司机了。这时我才知道没有打住老董。后来,王某对我说:“老董躲起来不再露面了,他的生意由他儿子董××、媳妇、侄女在招呼,你们把董××、他媳妇、侄女们打一顿吓唬吓唬,老董就会出来了。”有一天,董××在厂里拉活,王某就给我打电话说让陈××、小峰们马上过来吓唬吓唬他。后来,陈××们过来与董××照面发现相互认识,没有打成。陈××让我找到董××的家,王某问许多人没有打听出来董××的家,就让我操心找找,我在一天晚上偶尔发现了董××的家,就给陈××们说了,陈××们去董××的家两次,我给王某说了后,王某说还得找老董,不找住老董不行。后来还没找到老董时,我们就被抓住了。

在我们找董××之前有一天有一个姓吴的老板过来拉货,货不够,在闲谈时王某听说老吴要和老董见面,就给我打电话让陈××们跟着老吴找到老董。陈××们就派一个人过来盯着老吴,但最后老吴也没和老董见面,我们也没找到老董。

我们商量由王某投资管销路,我和王某占一半,陈××、孙××们负责要活和要活的一切费用。王某害怕陈××们出事了把他咬出来,不让陈××们知道他电话,不和陈××们联系,只和我联系,并且换了一个小灵通和我联系。我们才开始商量这事时,都说过不管谁出事了,谁也不乱咬,把责任都拦下来。

C、2008年3月11日的供述

在黄河宾馆是我用我的名字开的房间。我到28中看老董(董××)的仓库是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28中门口,叫我过去,我给孙××、陈××打电话,给他俩说:“群哥在28中等着,叫去认认老董的仓库,准备在那儿找老董的事儿。”我与孙××、陈××打的到28中门口,过董××仓库后我们都停下了,王某说:“这就是老董的仓库,卖饲料的东边,弄准,别弄错了。”说完他就走了。当时,孙××和陈××没下车,在车后坐着。我上车后就对他俩说,这就是老董的仓库,记住,别弄错了。

生意争过来后王某与我占生意的一半股,孙××与陈××占一半股,中间争生意的费用由陈××与孙××负责,如何去争也是由他们负责。这边是由王某给我安排应该去吓唬谁、找住谁能要来活后,我给孙××、陈××提供后由他们去实施威吓。我每次与王群商量时就我俩在场,有别人了他就不说这事,他专门用一个小灵通号码与我联系,不让我打他手机。我接电话时旁边没有别人。我平时喊“群哥”就是指王某的。

D、2008年3月27日的供述

200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孙××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陈××和我到仲景路防爆厂南边路西,我给王某打电话约来,我们四人在车上商量拉防爆厂废料的事,因陈××、孙××不懂业务,就由我和王群负责销路,王某还负责出资购买,陈××和孙××负责从防爆厂要活,即找防爆厂的领导吓唬吓唬他们,就是找点人找到他们住处或办公处威胁他们,或扇他们两巴掌,吓吓他们,他们害怕了就会把活分给我们几人。

王某知道我们要去吓唬厂领导,为这事王某还交待我不要打他们恁狠,吓吓他们,最多扇他们几巴掌就行了。我和王某在商量拉废料时没有别人参与,因我们四人订成口头协议后,就让我出面牵线,王某安排下步干啥,找谁,打谁,我传话,陈××和孙俊峰他们再找人打架。

E、2008年8月15日的供述

我在被押期间和我兄弟王××联系过。大致是在2007年11月份左右,我在社旗县看守所期间曾给我二兄弟王××联系过。大致意思是让他找找老表们先借点钱,再帮忙把我的帐要要凑点钱给我活动活动,看能不能把我放出去或从轻处理,别的也没说过啥。我和王某在2007年6-9月份联系的不多,但在陈××的汽修冲件厂里我们经常都去玩,基本上不隔天。好些事见面我俩就说了,电话上联系的不多。(略)是孙××的电话,(略)是我三兄弟王长建的电话,(略)是蔡丛的电话,(略)是陈××的电话,(略)是王某的电话,(略)是王某的小灵通,(略)是我当时住黄河宾馆房间的电话。我在2007年6-10月份和王某电话联系过。我俩都相互打过电话,但电话联系的不多。具体通话次数也记不清了,一般电话上我俩说事不多,大多都是我俩在陈××的汽修厂见面说的。

我在被押期给王××联系让他找人借钱我得住回信了,我听说是我老表们都不借给我。当时我也不愿意,特别是王某,就说是老表关系,你也该借点钱,还不是说问他要钱,再说这些事主要是陈××们去干的,我和王某提情况,谁知出事了,借钱也不借。但我气归气,反映的情况都是事实,也不是故意要咬他,只是反映的实际情况。到时公安机关好查实,证明我只是传传话,别的不起作用。

(2)孙××的供述

A、2007年10月20日的供述

今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王××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光武路上的黄河宾馆去找他,见面后,王××给我说防爆厂有个活可挣钱,想把活揽下来,让我找几个人吓唬吓唬防爆厂的老总们,把活争下来,到时候帮忙的人都有份,我答应了他。又过了两天,王××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防爆厂对面路西去找他,我到后,王××对我说了王××的车就从防爆厂大门口出,并对我说了车牌号,让我找人吓唬吓唬他,我说中。又隔了一天,我把钢管放在车上,拉着英子、杜××、宗××、大头到了南防宾馆那个道口处,杨娃是骑摩托车过来的,我们在那里等到6点多钟,见一辆白色本田商务车开了出来,车牌和王××告诉我们的一样,杨娃就骑摩托上去拦,那辆车没停,我们没机会下手,就都走了。准备扇王××几嘴巴,踢他几脚,然后王××再打电话问他要活。拿钢管是怕万一有人围上来好有个应付。

上次事过后,王××把王××住址打听出来了,让我们到王××家里去教训他一顿,之后我就联系了大头、杨娃、宗××、杜××、英子、小博他们几个,那天凌晨1点钟左右,我开着面包车拉上他们到防爆厂家属院,英子开始别王××家外面的护窗,结果声音太大,有个女的把大门打开,我们就闯进了屋里,我拿着刀放在那个女的脖子上,杨娃用钢管捣那个男的一下,那个男的说王××家在隔壁,然后我们就走了。

两天后王××打电话说他打听到王××姐夫袁经理的住址和车号,让我们吓唬吓唬他,后来我就联系了杜××、宗××、杨娃、大头、英子,当时我坐在车上没下,他们拦袁经理的车,人家没停,他们便开始往车上扔钢管,后我拉着他们跑了。

后一个多月,王××打电话说活还没有揽下来,主要是一个姓董的在里头掺搅,找几个人把姓董的收拾一顿。我又联系了宗××、杜××、大头、杨娃、小博,我们在三杰公寓门口见一辆车号跟王××提供的一样,我就开车跟了进去,进院后他们六个人拿着钢管、砍刀去打开车那人,我开着面包车出了院,在门口等着他们,我车刚停下,他们几个便也过来上了车,我们便走了,在车上杜××说朝开车那人腿上砍了一刀。

之后有一个月的时间,王××说再把老董的儿子收拾了,活就到手了,并向我提供了他儿子的住址。我联系了杜××、宗××、英子、大头、杨娃,晚上1点左右,拉着他们到高新电脑学校北门,到后我留在了车上,他们拿着钢管、刀下车去了那家,过了20多分钟他们又回到车上,说不知道人家用什么往外戳,然后我们开着车便跑了。

又过了十来天,王××让我们再去吓吓,我就联系了英子、荣正、小博、大头、杨娃,那天晚上我准备了两把砍刀,一根钢管,英子准备了三个汽油瓶,我们六个人坐着小博开的黑色本田轿车又来到上次那一家,我们把汽油瓶点着后扔到了人家院子里,后来听见人家打电话报警,我们就都跑了。

B、2007年12月17日的供述

我们寻衅滋事对象是王××、袁××、老董、老董的娃。我们之间不认识,没有任何关系和矛盾,我们硬抢南阳防爆厂工业废料收购生意,这几个人碍事,所以才找他们的事。王××对我说他和他老表合伙做这个生意,他老表正在做着收购防爆厂废料生意,想多做点生意,王××只说是亲老表,没说名字。

C、2008年3月8日的供述

我和陈××、王××才开始商量争拉防爆厂工业废料时,王××说这活利润大,只需把活争过来就能挣大钱,当时我们都没有钱投资,这活争过来还要有钱投资,王××说己经找到他群哥,他群哥愿意投资、销售,并说活争过来后,王××和他群哥占一半,我和陈××占一半。王××说了这话我和陈××都同意了。王××说他群哥约着我们见面,商量一下这事具体咋办。然后我就和陈××,王××开着我的面包车到防爆厂对面的路边,群哥骑着摩托车过来。群哥对我们说这事要干就赶紧干,我们也不知道这活问谁要、去找谁,群哥就对我们说这活就是王××管着,让我们去找王××,说王××胆小,吓唬吓唬就能把活要过来,并说随后把王××的情况告诉我们。王××和他群哥又商量了一会儿,群哥走了,王××对我们说我们找人去吓唬王××的费用我们先担着,群哥答应把活争过来后,先多给我们点钱,随后,王××说群哥和王××熟,知道王××的情况,让王××把王××的车牌号、上班地点、下班时间告诉我们,我们就去在王××下班的路上拦没拦住,后来又去王××家吓唬王××,又去找袁××,老董及老董的儿子去吓唬他们。都是王××和我们联系说的他们的情况,他群哥不和我们联系,只和王××联系说着找谁咋弄,王××再告诉我们的。

我们不和群哥联系,是王××给我们说的是群哥告诉王××如何弄后让王××再告诉我们的,我们与王××的群哥就见过一次面。我们每次行动之前,群哥没有直接对我们说,是王××对我们说的让找谁吓唬谁。王××对我们说让找这些人吓唬时说是他群哥说找这些人吓唬就能把活要过来的。

因为当时我们商量这事时王××说出事了没事,他群哥认识人,可以找人活动活动,所以才开始我就没有如实交待。我们每次行动后只给王××说一下,群哥从不和我们联系,由王××和我们联系的。

D、2008年3月11日的供述

群哥是王××姐夫,叫王群,他在防爆厂拉料。到南阳市28中附近去看老董仓库时是王××领着我与陈××去的。我与陈××骑摩托,王××在前面打的(出租车)去的。

我们在黄河宾馆商量后,王××说是去见群哥再说一下再商量一下。当时我开住我的面包车(豫x),有王××、陈××,宗××去没去我记不清了,应该是也去了。就是商量向王××、袁××要拉料生意的事,还是说如何要活的事。我们见住群哥了,当时群哥骑个摩托在路边站住,我车与摩托车只是离有1-2米来远停住,我们在车上,王少华下车与群哥说的,当时也没在意他俩说啥。随后王××只是给我们说群哥说是叫快点整这事,别的还说啥忘了。

E、2008年3月18日的供述

我与王××等人开车到防爆厂对面去见群哥的目的是具体商量如何去向防爆厂要拉废料的活,主要是王××与他商量的。当时群哥就说叫快点整这个事,到时候出资和销路不让我们管。事成后利润是群哥与王××一半,我与陈××占一份。后来我们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王××安排的,他给我们提供车牌号、地址、上下班时间要我们去干。这些情况王××应该是从群哥处得到的。这些事情后面除了群哥外别的没有其他人了。陈××带枪了没有我不知道,我们去董××家时我不知道带枪了没有。

F、2008年4月14日的供述

我们几个商量时是我和陈××负责争活,王某和王××负责后期投资。如果因争活花钱由我和陈××负责,如果被公安局抓住了,王××说他跟公安局有关系,活动活动就行了。我和陈××没经济实力,但我们能叫来人打架,王某有钱,愿意投资。争防爆厂余料的活,这事由王××组织,牵线,我们按他的安排,吓唬威胁或殴打他人。王某给王××提供信息,王××也听王某的。

(3)陈××的供述

A、2007年11月18日的供述

2007年7月份,王××在小寨开了赌场,我和小锋过去放冲,王××在赌场来赌输了一二百万元钱,也欠着我们的钱,赌场就快倒闭时王××对我们俩说防爆厂拉废料的活利润大,争过来了到时不用我们出面,他安排人接手,到时利润我们五五分成,我和小锋都说中。后来我们就先后在王××住的黄河宾馆及电话里商量过几次,王××说防爆厂废料这个活是王××在经手的,以前有人问王××要这个活,王××没同意,我们要把王××打一顿、吓唬吓唬他,再问他要活好要些。他又说他不能出面,他在后面策划、透消息,我们找人动手。后来王××摸清王××上班地点、下班时间、车号告诉我们,我、小锋、杜××、宗××、大头、小博,带两根钢管,两把短刀,小锋开着他的那辆白色松花江面包车(车牌号豫x)拉着我们,杨娃骑着他的红色大阳摩托,我们在防爆宾馆那个道里等着,到下午6点多王××开的车出来,杨娃就骑着摩托上去撞,王××的车顺着仲景路往南走了,我们没拦住也就走了。

过了一两天,一天上午,我和小锋过去到王××住的黄河宾馆一起又商量,王××说在路上截不住他,得上他家里打他一顿,他就会害怕,活就会给我们了,然后我们商量好由王××去打听王××家的住址,我们过去到他家里打他。过一两天,王××摸清王××家住址,我、杜××、宗××、小锋、小博我们几个人坐上小锋的面包车,到防爆厂家属院,我用液压钳剪窗户上的护网,屋里人听见响声打开灯,灯亮后王××家的门开了,我们就闯了进去,当时我在后边,我进屋看见一个女的趴在客厅地上,一个男的站着,小锋、杜××拿着刀对着那男的,那女的说隔壁是王××,在问他们时从里屋里又出来一个老太太,我们从屋里出来又商量了下,见时间晚了就走了。

第二天上午王××给我们打电话说王××外出不在南阳,只要把他姐夫袁××打一顿,也能把活要过来,他已经摸清袁××家住的地方和车牌号,让我和小锋过去,他带我们认认地方,到了中午快1点时,我和小锋,从小锋家拿上两根钢管,两把砍刀,两把小刀,小锋开上他的那辆面包车,把杜××、宗××、大头、杨娃、小博接上,我们开车到袁××往的小区等着,我们等到下午2点多钟,袁××开着他的车出来,我们就用面包车堵在袁××的车头前,除了当时小锋开车没下车,其余在车上的人都拿着刀和钢管下了车,我们追着往他车上砸,我们见袁××把车倒回去,也没再追就坐上车走了。

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打电话让我和小锋到黄河宾馆商量,王××说得把老董收拾了,这个活就会给了。当时王××就告诉我们老董家在南阳市X路三杰公寓院内住,还说了老董的车牌号,隔了一段时间,王××带我和小锋到三杰公寓认老董的家。又等了一段时间,王××说老董和几个人在高新路一个饭店吃饭,让我们组织人过去,我就给小锋打电话让他组织人去,王××又打电话说老董已经走了,让我们在老董家门口等着收拾老董,我到那儿后见小锋开着车,宗××、杜××、杨娃、大头、小博都在,上车后我把我准备的四双手套、两只口罩拿出来给他们,等到晚上10点多钟,老董的车回来了,那个车上有个男的还没下车,我们除小锋开车没下去外都下车过去,把那男的从副驾驶座位上拉下就围着打,当时我拿把刀、宗××拿把刀,杜××拿把刀,其他人拿着钢管和另外一把刀,都围着打,不知道是谁把那辆车前挡风玻璃给砸了,打了后我们就跑出大门坐上车走了。

王××说我们打错人了,不行过去把他儿子打一顿,吓唬吓唬,这活也就能要过来,王××告诉了我们老董儿子家的住址。一天夜里凌晨2点多钟,我、小锋、宗××、杜××、大头、杨娃、小博带了两根钢管、三把长刀、两把短刀,我还背着一个绿包,装着液压钳、小老虎钳,还有三四双手套,由小锋开着他的那辆面包车,我们到老董的儿子家。我从大门头上翻进去,用液压钳把他家大门的三环锁剪断打开大门,他们从大门进来,我让他们上楼,因为王××说过老董的儿子住二楼,他们下来说老董的儿子在屋里拿了一个东西不知道是啥在还击,进不去,我们就出来走了。

又过了几天,王××打过来电话说活还是没要来,让我们再去老董儿子家收拾他一下,一天晚上2点多钟,我、大头、小博、小锋、宗××、大个,我们几人带了三把刀,两根钢管,四个燃烧瓶,一个梯子,三四双手套,两个口罩,小博开了一辆黑色轿车,我们到老董的儿子家,点着燃烧瓶扔到院子里,我用钢管把院里的狗打死,我们见打不住人,对方要报警,我们就开上车走了。

B、2007年12月13日的供述

我们收拾的对象是王××、袁××、董××、董××,这些人都是王××指使必须排除的障碍。每次都是王××事先提供给我们的手机号、住址、车牌号,行走路线、时间(侵害对象),由我和孙××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对以上人员的袭击。

C、2008年3月13日的供述

孙俊峰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与王××,到防爆厂宾馆门前那条路X路交叉丁字口的西边路西,见的王××表姐夫哥“群哥”,在防爆厂拉废料的。王××说见一下群哥,到时候生意争过来群哥还能帮上忙。见面后王××引见说“这俩是小兄弟的”,这是“群哥”。别的还说什么了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时间很短。群哥是骑摩托去的。

我们每干完一件事都给王××说,说后王××就让我们等消息,等个两天,然后王××再给我们说下上步如何做。王××哪来的信息我不知道。在这中间,王××就说过这生意要过来了找群哥要钱投资,群哥就会拿钱的。

D、2008年5月10日的供述

以前我只是听王××说过群哥是他老表的,后来我们为拉防爆厂工业余料的活商量时,我见过群哥一面,时间还短,随后就没见过,也没联系。那是当时王××和我、孙××三人去赌场上玩时,王××输钱了,他对我们说,现在没人会给他钱了,除非做个生意,他群哥、还有亲戚可能会借给他钱。随后我们就商量防爆厂工业余料的活时,王××说到时争过来生意能问他群哥要点钱运转,还能让群哥参加拉点活。我们商量过如何分成,就是王××方占50%,我和孙××占50%,具体就是我们争活的占50%,王××方提供争活信息和后期运作占50%。具体王××和谁再分,我也不知道。

(4)宗××的供述,对他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具体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5)杜××的供述,对他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具体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3、证人证言

(1)证人何××的证言

2007年7月26日中,我正在屋里睡觉,突然听见外面有“扑腾扑腾”的响声,起来看见一辆轿车快速的往后(南)倒,我门口停的面包车上的司机说:“走,走。”这时我回屋穿件衣服回头看时,有人(不知几个人)已经坐上面包车,车门还没关时,我看见车上有一个穿红上衣的男青年(其它的特征不详),这个青年手中拿有一个一尺多长明晃晃的刀。随后这个面包车就向北跑了。我没有看见有人砸轿车的玻璃。面包车是白色面包车,无牌照,较新,其它不详。我只看到司机是个男青年,以及有人穿红上衣。

(2)证人崔××的证言

2007年7月26日中午,我在我养猪场处的门口卸泔水,突然看到有一轿车在丰泰小区X区间道中向南侧,有三四个男青年向南撵去,接着我就进屋了,事后听人说有人打架了。

(3)证人闫××的证言

2007年8月26日晚上11时,我正在门口值班,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没有牌照,快速开到院内,和我一班的王××紧追过去到第一排别墅区,我就在门口坐着,没几十秒时间,王××跑过来说我快打110,有几个拿刀的进来了,当我正和110还在通话时,那辆白色面包车和六七个人就往门外跑,有几个戴着口罩,还有几个人用上衣挡着脸。我没有看见打的过程,他们出来时手里都拿的有东西,有刀和钢管还有个大刀。不知道那辆白色面包车到谁家停下,当时没发现有其他人在场。

(4)证人王××的证言

2007年8月X号晚上11时,有一辆白色面包车快速开到院内在第一排别墅区停下,我跑过去看见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里都拿着刀,有个人拿着刀指着我说:“走。”我立马拐回门卫让闫××打110,我们正在打电话时,那五六个人跑着出去了,有戴口罩的,有挡着脸的。打的谁我不知道,事情发生时没人在场。

(5)证人刘××(系董××之母)的证言,证明有人两次持械进入她家寻衅滋事的情况,以及她听她儿子说实施寻衅滋事的人就是为了争揽防爆厂工业余料的。

(6)证人董××(与董××系兄弟关系)的证言,证明有人持械进入他家寻衅滋事的情况。

(7)证人尹××的证言,证明有人持械进入她家寻衅滋事的情况。

(8)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有人持械进入董××家寻衅滋事的情况。

(9)证人陈××的证言

王××、王某、刘远东我都认识。王××我不知他是干啥的,王某是在防爆厂拉废料的,刘远东以前是租我的房子修电机的。我厂在宛城庄计生指导站西边时,他们没事了就到我厂内去玩斗地主来牌,经常在我那儿玩。王××与王某在我厂内玩时两人商量过什么事没有我不知道。王某有手机,小灵通他用没有用过我不清楚。

x%证人惠××的证言

我来反映王××喊我打王××的事。我外号老某,小名春。王××是我亲姑家老表,是职业来赌,常住南阳市一个宾馆,手机号(略)。王××是南阳防爆厂新鑫机电公司总经理,他和我有废料上的业务来往。2007年7月底,王××外出旅游回来,在他办公室提这事,我就估计王××也参与砸车要活的事了。因王××作风不好,我也气他,我就答应王××帮他打听打听这事。随后第二天在宛城区计划生育指导站附近冲件厂里我见着王××,屋里还有些人来牌,有些人拍闲话,我就过去和他套近乎,还说我和防爆厂生意做不成了,往后跟着你哩,这样他就相信我了。2007年8月份他对我说要和我做生意里,说我们把防爆厂生意全部整过来,姜把占一份,我们俩再占份。我说他能不能弄来那生意,他就对我说王××现在都听他的,袁××也听他的,不行了他们和姜把砍死他们,不信他现在就打电话。他就对王××打过去电话说:“生意的事商量好了吗”王××说啥生意,他就说:“废钢片废铁生意我们承包的事。”那边王××在电话里就说中中,我就更加信他也参与逼王××他们了。后来王××又对我说他们找的人用棍子把袁××的车玻璃砸了,我问王××,王××说有这事。再后来王××又对我说他们闹到王××家里,逼王××他妈跪地上磕头,我随后又问王××,王××也说有这事,王××是到他们家了。这时我对王××说:“看来这些砸车打人的事肯定我老表王××也参与了,你们说的很一致。”我又建议他赶紧到公安局报警,后来王××被抓了,我就来出个证言。王××他只说他的弟兄们和姜把他们的人把袁××的车砸了,还说他的弟兄和他一起到王××们家里把门砸砸,把屋里砸砸,吓的王××他妈直下跪。王××在8月上旬还对我说他们在暗地里使劲整王××,让我在明里找王××谈判,要活,我又找到王××把王××交待我的事对他全部说了。

x%证人冯××的证言

我认识王群和王××,王群又叫王某,他和王××是表兄弟,但具体啥关系我不知道。他们以前老在南阳市防爆厂拉废料,我和他们都熟,王群经常就去防爆厂里,我们也经常在一块玩,比较熟。王群有部手机号码是(略),另外他还有部小灵通,不过用的比较早了。王群的小灵通是去年用的,我印象是上半年他用过和我还联系过。后来他女人的电话坏了,听王群说他把这部小灵通给他女人了。后来王群出事后,今年3月份他被公安局抓了,当时我也在场,王群的女人还用这部小灵通和我联系过,我电话上还存有这个号码(经调阅冯××的手机电话薄,上面显示“王群”,(略)),主要是说拉焊渣让帮忙里。王群以前用(略)这个小灵通也和我联系过,主要是问我厂里有料没料。王群用这部小灵通估计和我联系这段时间有半年左右,但他具体用多长时间我不知道。我估计经常在一块玩的人都知道王群用过这部小灵通((略)),但他具体和谁联系过我不知道。我们经常在一块玩的有姜××,但是他具体知不知道我不清楚。有时候我们各自在家里玩,有时也在陈××的冲件厂里玩,地点不固定。2007年以来我和王某一起去陈××的厂里玩的具体次数记不清,但也经常去玩。具体频率说不准,反正一直玩到陈××的厂搬走。2007年以来我们去陈××的冲件厂里玩牌时见过王××,但他经常去不去我说不准。2007年以来我没见过王××和王某一起去陈××的冲件厂玩过牌。

x郐证人姜××的证言

我认识王群和王××,王群还叫王某,他妻子和我是一个村的。王××和王某的妻子是老表,我经常和王群一块玩,王××不多熟,只是认识。王群有个手机,号码是(略),平时就打这个电话联系。王群用过小灵通,就是今年春节前后他还用小灵通和我联系过,但是用的次数少,但是具体他用了多长时间我不清楚,反正今年春节前后他用个小灵通和我联系过,这个号码我也记不清了。

x&%证人惠××(系王某之妻)的证言

我小灵通号是(略),住宅电话是(略),王某的手机号是(略),别的没有联系方式了。我的小灵通大致是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开始使用的,一直用到现在,户名是马珂的名字为办理人,具体办理情况我不清楚,是王群去办的。这个小灵通王群没有用过,整天就在我身上装着,是我使用的。大致是2005年我曾用过手机,后来掉了才叫王群给我弄部小灵通。王群没有使用过小灵通。王××也经常和我联系,打(略)这个号。

王某用过(略)的移动电话,还有个电话我只记得后数是x,买的早大致是2007年8-11月份买的。王××的电话(略),是我兄弟惠××给我说的。王某给我说过说王××捎信让王××问他要钱哩,也没说多少钱,王某还说凭啥给他钱里。王××也给我说过说是“我哥打电话让要钱哩”,我还问他为啥找我们要钱,王××也不吭气。他说他只是捎个信,我们也没给他钱。

x%证人惠××(系王某妻弟)的证言

惠××是我亲姐的,我和王××是姑家老表。王××在被关押期间没和我联系过,但我听王××的兄弟王××说王××从看守所打出来电话,说是让他找找王某看能不能帮忙跑跑借点钱。原话是“管不管”,让王××问王某到底管不管这个事,我还听王××说“别说这了,就是亲老表都不管”。原来我还听王某说:“我凭啥借给他钱,这是他自找着犯法的。”当时王××对我说王××从看守所说电话时我还问过他号码是多少,他说是(略),后来我还把这情况给惠××说了。大约就是王××被关押一二月时,王××去找过王某要过钱,意思是借点钱,帮忙跑跑王××的事,但是王某没给。这我听王××、王某、惠××都给我说过。

x%证人王××(系王某老表)的证言

王××在关押期间在看守所给我打电话,意思是找老表们借点钱、送点礼把他弄出来,别的也没说啥,他知道我没钱。我找过惠××、王某都去借过钱,但都不给。我就是对他们说我哥(王××)捎信让找他们借点钱,将来把他弄出来,他卖血也要还钱,但都不借,我也就没说借多少,后来也就不提了。我大致是2007年底找惠××和王群的。

x%证人刘××的证言

2007年8月26日晚王××纠集人到我住的三杰公寓院内,将我的司机王××打伤,我的豫x轿车被砸。2007年9月17日凌晨,王××等人又纠集人到南阳市X区X路X巷董××大儿子董××家强行入院寻衅滋事,这些情况都是这次王××等被判刑后我知道的。但我还认为他老表王群应该也参与了,因为在这两件事后,大约是2007年9月30日前几天下午3点左右,王群突然自己一人到天山路三杰公寓我的家中,说是找我丈夫董××谈谈生意上的事,但是他进屋后先到洗手间,又到厨房看看。他和董××说会儿话又到我们院里看看,还看了一楼的储藏室及一个小卧室,当时他说看看房间结构,我们都没在意。谁知没几天王××们又纠集人到南阳市X路董××的家里寻衅滋事了,放火,还将狗打死。就是没几天董××家又被砸,我和董××才怀疑是王群的。因为我们和王群们在生意上是对立的,平时就不来往,那天突然到家里去了,平时我们连电话都不联系。事后我听董××说王群那天来我家说是谈生意,但都是废话,根本就不像是谈生意,倒像是看房子的。我家院子比较高,里面都有防护网,另外院内和大门都有保安。

x#%证人马××的证言

我没有用过一个号码为(略)的小灵通电话。刚才我查询了一下,显示号码为(略)这个小灵通电话登记户名是马××,身份证号是(略),留的地址是南阳市紫竹林东方集团家属院北X楼东户,该电话是2007年7月21日开通的,但是经我回忆,我确实记不起是怎么回事了。我没有办过号码为(略)的小灵通电话业务,弄不明白为啥登记的开户名是我的。我不认识一个叫王群或王某的人,但我有个侄女叫马珂,20多岁,家是内乡X乡县移动公司工作,已经在那里工作三年了。她的(略)的移动电话,我和她联系过,她也不知道(略)电话的情况,小灵通电话交费时根本就不出单子。我的身份证没有外传过,关于办理小灵通电话业务不显示谁是经办人,但可以充当别人的业务。2007年7月份我还是在网通公司营销科,就没有换过工作单位。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的陈述

2007年7月25日凌晨三四点钟,我家窗户护网的钢筋被剪断了两三根,别的没有啥直接损失,把我妈吓坏了,后来在防爆医院住了几天院,看了几天病。之前两三天的一天下午,6点半左右,我开着我的那辆本田商务车(车牌号豫x)从我公司出来,有一个男的骑着一辆灰色的男式摩托车直接撞我车头右边保险杠上,我就赶快刹车,看见从东边过来五六个人,我感觉不对就开上车往道口走,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又骑着摩托车从我车后朝我车的后边撞了一下,我也不敢停就开上车走了,第二天,我就出差走了,接着我家就被那些人闯进去了,后来我接到恐吓电话,说让我们把我公司拉废料的活全部给他。

我们加工电厂剩余的硅钢片、铜线、圆钢、电机壳、废电机等100多种,最多的是槽片,每个月有300多吨,价值100多万。每个月总共业务量300多万,一年4000多万的业务量。来防爆集团丰源公司拉工业余料的人员主要是南方人买,有浙江、台州、广州、湖北的人买,南阳本地人也有人买,他们买的量不大,占总业务量的1/4,他们有的是自用做电机或变压器,有的转手卖赚差价。南阳本地人有董××,他买来后转手卖差价;惠××在武侯路开一家宝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赵广才开了几家厂。除了我们丰源公司直接去收购工业余料外,就没有别的公司去收购了。丰源公司只有300多人,从事废料装卸的有十几个人。2007年1月份开始,我们公司以竞标方式销售工业余料,当时竞标的企业有20多家,我们公司的卖价要高,但后来因王××等人闹事,殴打、威胁参与竞标的企业人员,比如殴打老姚、董××、老某等人,参与竞标的企业都因为怕挨打、怕出事,都退标了。

我认识王某,他和我们单位有往来,经常来拉废料。在2007年三四月份以来没有发现他有啥异常表现。

(2)被害人姜××的陈述

2007年7月24日下午,王××带着妻儿一家三口野游去了,我和丈夫王××考虑怕我二娘(王××的母亲王××)一个人住家不放心,就到王××家住的平房内陪我二娘,到了25日凌晨三四点,我听到有人敲门,我把门打开了,就见一个男的拿一把大砍刀,我一见吓呆了,惊叫一声往屋里跑了,不知是谁抓住我的头发就把我按倒在地,他们用一个沙发上的大垫子捂到我头上,我听到有个男的问:“这是不是王××家”后来又听到他们讲:“就是这家。”后来发生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我丈夫把我给拉了起来,当时屋里有我、我丈夫、二娘我们三个。

(3)被害人王××、王××的陈述

陈述内容与姜××陈述内容一致。

(4)被害人袁××的陈述

当时是下午2点多一点,我开车去上班,走到离建设路还有四五十米远处时,前面一辆面包车挡住我的路,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手持砍刀钢管就上来砸我车。我一看就赶紧锁住车门向后倒车,他们就追着砸我的车。我只顾向后面看也没注意前面,只听到叮叮铛铛的砸车声,他们追不上就起来开车跑了。我当时报案了,当时环城派出所常所长出的警,常所长我们在现场处理这事时有一个听声音像是20来岁的年轻人用IC卡电话给我打电话中,说:“你是袁总吗”我是说,对方说:“现在你感觉怎么样”我问他是谁,啥意思对方说:“你别管我是谁,兄弟们太多,给口饭吃,给点活干,你们商量一下随后给你打电话。”说完电话就挂了。到下午6点多时另外一个人用IC卡给我打电话,听声音像是40来岁的人,开口就是:“袁总,刚才我两个兄弟给你打电话了吗”我问谁,对方说:“你如何考虑的”我问他啥意思对方说:“厂里给你的废料,每吨给你50元,然后全部给我。”又说:“听说你报案了,抓进去几个,我们兄弟多的是。”同时又说:“你赶快通知王××让他回来说这个事。”说完就挂电话了。

(5)被害人王××的陈述

证明他被打伤,车辆被砸的情况。

(6)被害人董××的陈述

2007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王××在送我爱人刘××回家后,刘××下车进屋了,王××还没下车就被人上来砍伤了,等我出来时见王××在地上躺着,他头上腿上都流着血,我的车也被砸了,我们就赶快打120、110,后来我就接到威胁电话,不让我再拉防爆厂的废料了,从此我们再出门就非常小心。

王群我们交往不多,平时我们就叫他王群,后来我们经常出事,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我才知道他还叫王某,也是做防爆厂废料生意的。王群平时就没来过我家,但是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两三点(也就是我儿子董××家被砸后没几天),王群给我打个电话说是生意上的事想出来到我家和我扯扯,还说主要是他家老二事稠(指惠××)。当时我也不在意,就让他来家里了,谁知他来后就到我卫生间去,随后又说我屋里结构不好,又到厨房看了,没说几句话就又到我后院看了。随后他说我拉王××的两小厂的活让一个给老二拉吧,要不老二事稠。我说那是王××的事,我当不了家,随后没说多长时间,王群就走了。临走时他又看看我一楼两间小屋的布局,当时我们也不在意。谁知接着我儿子董××家又被人放火,后来公安机关调查,又查到王××他们了,我才知道那天王群来我家是踩点的。王群来我家时我妻子刘××在场,那天他来说是谈生意的,实际上就没说啥生意,就是随便扯扯的。我的腿被砍估计就是王群们指示的,但是没证据。

(7)被害人董××的陈述

2007年9月17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家里休息,我母亲住一楼,我住二楼,睡梦中突然有人踢开我二楼住屋的门,从外面闯进来六七个男子,手拿钢管、刀,我拿起卧室的钢管,朝着这群人就打过去,打住了一个人,这群人就下楼跑了。事后我发现这些人是先有人翻墙进院,用钳剪断大门内的三环锁,然后进院上二楼。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他们只是说不让我收购防爆厂工业余料,如果我招标,就毁了我。

2007年9月30日2时20分左右,我在二楼房间正睡觉,听到狗一直在叫,我起来看到有两男的站在二楼窗户南边,一个男的拿支枪,另一个拿着刀站在窗户边,大门的阳台上站四个男的,不知谁扔个燃烧瓶砸到了二楼门口,燃起一团火,接着有人砸二楼玻璃,后来听到我报警了他们都走了。

5、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宛区)鉴(活)字[2007]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明被害人王××的伤情构成轻伤。

(2)南阳市X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2007]第X号宛区价鉴字

证明被砸桑塔纳车的损失鉴定价值5186元,被砸别克车的损失鉴定价值5164元。

6、人口基本信息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7、南阳县人民法院x%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人王群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部出具的说明

证明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高心区新鑫机电有限公司为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该公司与其开展的废品购销业务情况,新鑫公司为该公司指定的最主要的废旧物资销渠道(除钢屑、铁屑外均销售给新鑫);新鑫公司曾用过“南阳防爆集团丰源公司”的名称。

9、南阳高心区新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证明该公司现注册名为南阳高心区新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同时使用南阳防爆集团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前还使用过南阳防爆集团丰源公司(已注销)的名称。公司法人代表袁××,公司废旧物资销售中心经理王××。

10、南阳市金星铸造厂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该厂自2004年以来因业务需要,需购买边角废料,防爆厂的边角废料由王群(王某)代买,由防爆厂直接开据发票,但该厂没有与王群有劳资关系,不是该厂业务员。

11、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证明抓获被告人王某的情况。

12、王××(略)手机号码2007年8月21日至2007年9月7日通话清单

证明王某的手机(略)在2007年8月21日15时29分打过王××的手机,通话时间17秒,8月27日13时38分,王××打过(略)的小灵通,通话时间393秒。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工业余料的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秩序,系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王某系一人犯数罪,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王某关于“没有预谋、指使王××,他们一切的犯罪行为我都不知道”的辩解理由,经查,王某虽然否认预谋,但他承认给王××说过董××、袁××的住址,董××的电话,给王××指认过董××的仓库,跟踪过找董××说事的老吴;证人王××、孙俊峰的证言证实王某参与预谋,伙同王××纠集陈××、孙××欲垄断此业务,并约定各占一股的事实。证人王××到案后对王某组织、领导做过多次供述,后在2008年8月5日律师会见王××时,王××称王某没有参与犯罪活动;在原一审时,王××又出庭作证,推翻了自己以前对王某做的有罪证言;但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王××翻供的理由是“以前我是生气,我进号里了,王某还说风凉话,我想咬他,让他进来”,但从未提到翻证是因为侦查机关有不合法的取证行为,王××全部翻供的理由过于牵强,他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故对王××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采信。由于王某提供被害人董××的住址等信息,使得董××租用的车辆被砸,由此造成的损失,王某应予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精神损失x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刘××的损失人民币5186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参与预谋、策划、指使他人犯罪实属错误,请求改判我无罪。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基本同王某的主要上诉理由。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证据且经原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某指使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系一人犯数罪,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对王某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没有参与预谋、策划、指使他人犯罪,请求改判王某无罪”的理由,与王某所作供述和同案罪犯王××、孙××、陈××的供述,以及通话清单等书证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赵晓剑

审判员胡书海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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