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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拐卖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5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郏县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7500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0月1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农历7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X镇X村刘X立所开澡堂打工时听说官庄村X路X路边有一有病弃婴,遂即赶到古城路口,将一、两个月大的女婴捡拾回家。被告人刘某喂养该女婴两个月后,经同村侯X介绍,以7500元将女婴送给温泉镇X村的侯XX作女儿。并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由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是没有能力再抚养孩子,收取的费用仅是对孩子的抚养、治疗费用,不属于拐卖。

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7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X镇X村刘X立所开澡堂打工时听说官庄村X路X路边有一有病弃婴,遂即赶到古城路口,将一、两个月大的女婴捡拾回家。被告人刘某治疗、喂养该女婴一段时间后,经同村侯X介绍,以7500元将女婴送给温泉镇X村的侯XX作女儿,并要求将弃婴认为干女儿。

审理中,被告人刘某的丈夫韩X强退回赃款75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农历7月18日上午,我正在温泉乡X村刘X立的澡堂给别人搓背,听到洗澡的一个女人说刚才在古城路X路边有一个孩子没人要,估计是有病,其听说后马上骑上自行车赶到古城路口,在路口东的石渠边,看见地上有一张旧毛毯包一个婴儿,那个婴儿大约有两个月大,当天是官庄会,有很多赶会的人都在那里观看,其到那里抱起孩子就回家了。回家后看到孩子头上有很多输液的针孔,又给她弄点奶粉,她也不会吃,怀疑她是有病被家人丢掉的。当天下午抱着孩子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说这孩子是肺炎输液输多了,并且这孩子还得有血管瘤,因当时身上没带多少钱,又带孩子回家了。第二天又带孩子来到市妇幼保健院住了二十多天,治好后带孩子回到家中,当时本想将这个孩子养活大送给舅陈X军,因舅终生未婚,身边没儿没女,这个女婴在其养了两个多月后,一天在广州打工的丈夫打电话说,已有两个孩子了,再养活一个负担太大,不让再养了,让送人算了。正好有一天在其家门前住的刘某的妻子侯X到家玩时,对她说了拾的这个女婴,丈夫不让要的事,侯X说她娘家弟正好有两个儿子,没有女儿,送给她算了,其就同意了,并说这个孩子包括有病住院和喂养奶粉花了很多钱,侯红X说钱的事放心,不会让吃亏的。到了晚上她又来到家,送来了7500元钱,后就把孩子抱走了。

孩子现在侯X的娘家,答应让侯X把孩子抱走时,其并没有提出向她要多少钱,只是说养这个孩子,她有病给她到医院住院治疗了,给她喂养奶粉,花了很多钱,并没有提出让她给拿多少钱。后侯X给7500元钱。从孩子入院到出院,包括其在医院吃饭,总共花2000元左右,没有医院的收费单据。

2、证人侯X主要证实。2006年农历7,8月份的一天,到本村刘某家玩时,见到刘某抱个约有两三个月大的婴儿,就问她孩子是谁的,她说孩子是她妹妹家的,是个女孩,有血管瘤,没人要,明白这个女婴不是她妹妹家的,她只是不愿告诉孩子是从哪弄来的。又过了几天,到她家玩时,刘某说"这几天计划生育搞的很紧,计生办再按超声把我抓去可咋办,如能把这孩子的户口以双胞胎上到别人家该多好呀"。当时弟弟侯XX家正好刚生了一个儿子,没有几天,我就说"你也怕计划生育罚款,我弟弟刚好生了一个儿子,他大的也是个男孩,没有女儿,把你这个孩子送给我弟弟算了",刘某答应了,并说把孩子抱走后,还要把孩子认给她。后我又问她“孩子我们不会白白抱走,你说要多少钱”她说给孩子看病、买奶粉花了7500元。第二天我就回娘家给我弟侯XX说了,几天后侯XX把7500元交给我,我给刘某,然后就接过孩子和我弟回家了。

3、证人侯XX、翟X霞证实。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大姐侯X说她们村有一个女婴要卖,两人商量后准备把这个女婴买下。几天后,侯XX接了一个官街女的电话,晚上侯XX带着钱把官街那个女婴买下,抱回家后便一直养着,把这个女婴与次子一起报双胞胎并入户口,后取名侯X林,今年3岁,知道这个女婴是从官街刘某处买的。

4、证人刘X立证实。其在官东村开个澡堂认识刘某,她在澡堂里帮忙。她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大约二、三年前侯X对其讲刘某家一个女婴卖给她弟侯XX了,女婴的来历其知道:一天去刘某家,见到女婴,问刘某孩子从哪来,刘某说:“前些时听人说古城路口上扔一婴儿没人要,我就把孩子抱回家了”。她最少养活半个月,没听侯X说卖多少钱,反正是卖给侯XX。

5、证人韩X强证实。与刘某是夫妻,其一直在广州打工,妻子讲在古城路口拾一女孩,喂养了一段时间,侯X来家玩见到这个女婴,说她弟家想配双胞胎,之后就把这个女婴卖给侯X弟弟家,卖孩子时其在广州,卖多少钱妻子没给其讲。

6、被拐卖儿童侯X林(侯妞)照片。

7、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一份,证实被拐卖女婴侯妞的DNA正在鉴定中。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买主侯XX夫妇的陈述,证人侯X、刘X立、韩X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将有病弃婴抱回家予以治疗收养,是社会应当鼓励的行为,但后来其却将弃婴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将弃婴送他人收养并收取费用的事实,被告人本人认可,相关证据亦可印证,故被告人刘某认为自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虽出卖弃婴但仍要求认作干女儿,弃婴得到很好的安置,送养人与收养之间均系亲属乡邻,与其它人贩子拐卖行为有所区别。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出卖该女婴与关爱该女婴的成份并存,这几个方面均可以看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其亲属能积极退赃,对被告人刘某可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追缴(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张鹏飞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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