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草场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阳,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预算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强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强公司委托代理人潘阳、被告航空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高强公司诉称:高强公司与航空港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高强公司向航空港公司供应朝阳区绿化局管理用房项目所需混凝土,航空港公司分阶段支付货款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高强公司依约于2005年6月28日至2005年11月8日期间向航空港公司供应混凝土,根据混凝土实际供货量统计货款总额为x.50元。供货完成后,高强公司从航空港公司处借出了该项目的图纸,根据该图纸计算了需图纸结算部分的货款金额。之后,高强公司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货款数额统计,最终计算的货款总额为x.76元。高强公司计算完毕后将上述结算数据提供给航空港公司,但航空港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对高强公司的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及给予确认。同时航空港公司收回了该项目的图纸。目前为止,航空港公司仅支付货款x元,余款x.76元至今未付。现高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航空港公司给付货款x.76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航空港公司辩称:确认双方签订合同,但因高强公司未提交结算书及各项结算明细,双方未办理最后结算,对高强公司主张支付利息持有异议,故航空港公司不同意高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2日,高强公司与航空港公司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高强公司向航空港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应在高强公司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航空港公司应向高强公司提供1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洽商,航空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高强公司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航空港公司逾期不与高强公司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航空港公司现场签收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航空港公司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价款支付期限为第2个月付上1个月货款的50%,结构封顶付到总货款的80%,剩余20%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浇筑混凝土前后,航空港公司按要求向高强公司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航空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高强公司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合同后附有混凝土、泵费、冬施费、抗渗费、豆石费的结算单价。

合同签订后,高强公司依约供应混凝土。高强公司向航空港公司出具2005年5月至7月结算清单,载明方量合计1117.5立方米,金额合计x.50元。航空港公司在该结算单上签认:方量已核对无误。

2008年3月13日,高强公司向航空港公司寄发律师函,邮局已妥投。律师函的内容为:高强公司称,双方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高强公司负责向航空港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航空港公司应分阶段支付货款,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高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05年11月完成供货,货款总计x.5元,且高强公司早已将结算数据提供给航空港公司,但航空港公司一直拒绝办理结算及付清货款。目前,航空港公司仅付x元,尚欠货款x.5元未付。现郑重通知航空港公司:请航空港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前对高强公司提供给航空港公司的结算数据作出书面答复,同时于该日期前付清拖欠货款。如航空港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回复及付清货款,视为航空港公司认可高强公司统计的货款数额,高强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索高强公司的货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诉讼中,航空港公司对高强公司主张的小票结算部分的金额予以认可,对高强公司主张的图纸结算部分的供货金额和供货总金额(供货总金额为x.76元)不予认可,认为高强公司的供货总金额为x.55元。双方均不申请委托鉴定机关进行货款鉴定。

上述事实,有高强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2005年5月至7月结算清单、律师函、邮政投递信息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高强公司与航空港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航空港公司接收了高强公司提供的货物,理应付清货款。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航空港公司应付总货款金额的认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清全款的最后期限,双方应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之前办理最后结算。根据邮件妥投信息和高强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向航空港公司寄发的律师函,可以证明高强公司对货款进行结算,并催促航空港公司办理货款确认手续,航空港公司直至本案诉讼之前未予高强公司回复,可以证明航空港公司逾期不与高强公司办理结算确认手续,高强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有关“航空港公司逾期不与高强公司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航空港公司现场签收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条款,有权主张对合同中约定按图纸结算的该部分货款按混凝土发货单所载明的数量进行结算。高强公司虽然提出了该部分货款的数据金额,但航空港公司对高强公司主张的该数据金额不予认可,高强公司又未提供与合同中约定按图纸结算的该部分供货所对应的混凝土发货单,双方亦不申请货款鉴定,故高强公司主张供货总金额为x.76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航空港公司确认供货总金额为x.55元,本院予以确认,扣减航空港公司已付款x元,余款x.55元航空港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航空港公司未依约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货款利息。高强公司超出该部分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万零四十二元五角五分及利息(利息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至该款给付之日止,按该款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九百六十元(已交纳),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国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