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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犯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6年10月至今任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尚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5月30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认定被告人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一帆、顾子杰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5月20日以来,汝州市X乡境内侯饭线两侧郭营村、马庄村、白庄村、双郭楼村、曹庄村X村民没有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盖房建住宅。被告人焦某某身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尚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在巡查中发现该情况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对违法占地建房户进行查处,没能一查到底,致使基本农田14.24亩遭到破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人赵X峰、郭X昌、魏X广、王X彪、靳X安、郭X良、郭X杰、姚X强、靳X京等人的证言,现场图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身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尚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在负责本辖区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基本农田14.24亩遭到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案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称,一审认定被告人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被告人焦某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抗诉机关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原审被告人焦某某当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查处违法用地时向农户下发有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经质证,抗诉机关无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焦某某身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尚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在负责本辖区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基本农田14.24亩遭到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能够及时向违法用地农户下发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但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遇到阻力未能一查到底,致使基本农田14.24亩遭到破坏,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此,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段丽萍

审判员查国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果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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