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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24岁。

被告冯某,男,24岁。。

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5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4月份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关心原告,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矛盾时被告还带人到原告家吵闹,将原告父母打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辩称,自从与王某结婚以来,在孩子未出生以前夫妻关系良好,家庭和睦从未发生矛盾,从2010年12月26日孩子出生以后,王某与其母亲之间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农历12月21日回家后,原、被告双方家庭就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王某正是因为被告家欠债,故与其不合,提出离婚,但因双方孩子只有五个多月,急需母爱,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经被告四姨王某凤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4月26日到潢川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2月2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婚生一子取名冯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家庭矛盾,二人感情出现矛盾,从2011年3月19日起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虽因双方家庭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建立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枫

审判员李世林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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