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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周口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某家庭琐事生气、打架,造成原、被告于2003年2月分居至今,婚后无子女,现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常某某未提供答辩。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证人XXX的出庭证言,且据此证明双方经常某架生气,导致双方分居长达五年之久的事实。

被告常某某未提供证据。

依据庭审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婚后经常某气、打架,导致双方分居长达五年之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长达五年之久,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建宏

审判员胡海山

审判员杨立军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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