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X镇X路X号。
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某由被告吴某某、诸某某以连带责任保证形式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双方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84%。原告按期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现要求被告刘某某按合同约定偿还下余借款x.91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吴某某、诸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1份;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1份;3、欠款清单1份。
被告刘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要求延期还款,2010年1月8日前还清。
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吴某某只是担保人,钱应由被告刘某某还。
被告诸某某辩称,被告诸某某只是担保人,钱应由被告刘某某偿还。
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牟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诸某某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2008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某由被告吴某某、诸某某以连带责任保证形式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84%,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还款方式: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3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违反协议,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吴某某、诸某某作为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截止2009年12月28日被告刘某某欠借款本金x.91元及利息938.3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月8日前给付原告截止2009年12月28日前所欠贷款本金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四元九角一分及利息九百三十八元三角七分,2009年12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给付原告的5000元应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三、被告吴某某、诸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八十八元,保全费一百八十元,共计三百六十八元,被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常义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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