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冬季至2008年秋季,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新密市X镇X村闫沟十组(王某沟)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来由牛店公社、闫沟十组组织村X村北边老磨挖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含铝石块的土及渣私自卖给登封大冶乡的刘、牛店镇X组的蔡、牛店镇X村的李、牛店镇助泉寺的张、牛店镇X组的王某人,得赃款x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赃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王、王、王、王、申、刘、陈、张、王、李、李、蔡、李、司、王、冉、廖、位、樊、时证言,任职证明,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情况说明,退赃票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X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09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晓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