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与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满井村牛心六组、石某某、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满井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牛心六组。住所地: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

负责人:陈某乙,该组民选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工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

负责人:吴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某甲与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牛心六组、石某某、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葫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23日,陈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甲申请再审称,村委会发包荒山前召开了六组村民会议,有三十余人参加,陈某乙也参加了竞标,并非六组村民根本不知情。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石某某作为六组组长,村委会、乡政府均认可,其有权签订合同,合同有效。申请再审人承包荒山后,进行大量投入,履行合同两年多,六组村民并未提出异议,无权终止合同。原判支持六组请求,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要求再审。

被申请人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牛心六组、石某某、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X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村委会、村X组召开村民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并非认定六组村民不知情,申请再审人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充分;石某某不是六组村民民主选举的小组长,由满井村委会任命,牛心六组村民不予认可,因此石某某的组长身份不符合《村X组织法》的规定,不能代表村X组进行民事行为。村委会和石某某作为无处分权人处分村X组财产,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判认定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鄂展

代理审判员黄某学

代理审判员曹弘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