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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盗窃,200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1月16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200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因涉嫌盗窃,200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营、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韩某某等三人在许昌县X镇梨园转盘西力王停车场院内发现范××停放在院内的车牌号为豫x现代御翔轿车副驾驶座上有一男式小挎包,三人预谋后趁无人之际将右前门玻璃砸烂,将车内挎包盗走,内装x元现金及票据,所得赃款三人分肥。

2、2009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飞(在逃)窜至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X村,将张××的轿车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一台索尼T900数码相机盗走,经鉴定该相机价值2400元。

3、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飞(在逃)窜至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泗港镇,将赵××停放在金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门口的苏x小客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x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掉,二人分肥,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214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韩某某等三人在许昌县X镇梨园转盘西力王停车场院内发现范××停放在院内的车牌号为豫x现代御翔轿车副驾驶座上有一男式小挎包,三人预谋后趁无人之际将右前门玻璃砸烂,将车内挎包盗走,内装x元现金及票据,所得赃款三人分肥。

2、2009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飞(在逃)在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X村,将张××的轿车车窗玻璃砸破,将车内一台索尼T900数码相机盗走,经鉴定该相机价值2400元。

3、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飞(在逃)在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泗港镇,将赵××停放在金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门口的苏x小客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x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掉,二人分肥,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214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盗窃三次,总价值x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一次,价值x元;被告人韩某某参与盗窃一次,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09年8月23日上午8点多,张某某开着他的豫x长安面包车拉着我和韩某某到许昌梨园转盘西力王停车场院内的修理厂,催老板改装车厢,我们把车停到修理厂门口,在修理厂院内待到中午12点多,我们准备开车出去吃饭,韩某某发现我们的车后面停一辆黑色轿车,副驾驶座上放了一个咖啡色提包,他给张某某和我说车内放了一个包,里面肯定有钱,咱给他偷了吧。我俩去看了看同意了。然后韩某某到修理厂看着人,张某某不知拿了个什么东西过去把那辆轿车副驾驶座上的玻璃砸烂,我掂住座上的咖啡色挎包就往外跑,张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韩某某从后面撵上我接住我,我们在车上打开包一看,里面有两沓各5000元的钱,还有一张100元钱,共计x元,两盒黄某楼香烟以及一小包茶叶,我们把钱和烟拿了,包扔地里了,然后张某某开车把韩某某送到宾馆给他了1000元钱,我俩开车回郏县X镇,张某某分给我3000元钱,其余的钱他拿着。

2009年8月6日,我与俺村的朱某飞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找他女朋友徐××,在张家港四天,我和朱某飞共盗窃人家轿车内的东西三次,由朱某飞过去砸车玻璃拿东西,我在旁边望风,一次偷了一个相机,朱某飞回老家卖了600元钱他赌博输了;一次偷了一包工具我们扔了;一次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留给徐××用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8月23日上午8点多,我开住我的豫x长安面包车拉住韩某某、朱某某到许昌梨园转盘西边的力王停车场院内的修理厂催老板赶快给我们改装车,我们把车停在修理厂门口,我们三个在修理厂待到中午12点多,准备开车出去吃饭,发现俺的车后面停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韩某某发现在副驾驶座上放了一个咖啡色提包,说:“里面肯定有钱,我们把它偷了吧。”我和朱某某过去看了看就同意了。等到院内没人,韩某某跑到修理厂院内看住人,朱某某找个钢筋头去砸副驾驶上的玻璃,他砸了一下没砸开,又把钢筋头给我了,我又跑过去把副驾驶室的玻璃砸烂,二阳掂住包就往外跑,然后我发动我的面包车拉着韩某某接着二阳,在车上我们打开包发现里面有x元现金,还有一些票据、两盒烟,我们把钱和烟拿了,把包扔了。然后我们把韩某某送到宾馆给他留了1000元钱,我拉着朱某某回郏县X镇了,在我们镇上我给二阳了3000元钱,其余的6000元钱我用了。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供述一致。

4、被害人范××陈述:2008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我开着我的黑色北京御翔牌轿车,车牌号为豫x去梨园转盘西边路南的力王停车场院内的修理厂门口,我把车停在一辆灰色长安面包车后面,当时我带了挎包挂在副驾驶座的靠背上,我锁住车门走了,到了下午四点多,我去开车发现我的轿车副驾驶室一侧的玻璃被砸烂了,挂在副驾驶座上的咖啡色挎包不见了,我就报案了。后来我看了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停在我车前面的长安面包车(是银灰色的长安之星二代,车牌号是豫x)上的三个人干的。我的咖啡色包内有钥匙一串,郭中山和王明建各5000元的收到条,两块三星手机电池,一本多功能电话本,一本有我名字的北京国际饭店手册,还有宋俊伟身份证复印件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张,两盒黄某楼香烟,一小包铁观音茶叶,两盒药,另外挎包内有两叠人民币,一叠5000元,一叠5100元,共计x元,都是百元钞票。

5、被害人张××陈述:2009年年8月8日上午11点左右,我清完我的蓝色起亚狮跑车就将车停在通运新村X幢楼门前靠河的副道上,车头向东。晚上10:50分左右我从棋牌室出来,步行约3分钟走到车子前想去取包,发现车子副驾驶位的窗户被砸坏了,放在副驾驶位装有T900进口索尼相机的包被偷了,就打电话报警了,包里还有我的驾照,工资卡,存折等物品。

6、被害人赵××陈述:2009年8月10日下午3点半,我开车牌为苏x银灰色杨子小客车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泗港金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门口去办事,车头朝东停放在金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门口。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我出来时候发现我车子的驾驶座车窗玻璃被敲坏,放在副驾驶座位的联想天逸笔记本电脑和一根皮带被盗,我就报警了。我失窃的财物价值有二千多元,修玻璃花了150元钱。

7、证人徐××证言:今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我男朋友朱某飞和朱某某从河南禹州坐车到张家港,我把他们接过来当天,他们在这儿的第三天晚上我下班,朱某飞说他们要去苏州,到了第四天的上午10点多,他们就离开了,临走时给我留下个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电脑是装在一个电脑包里,没有鼠标和充电器。朱某飞和朱某某离开以后我就再也没有联系过。

8、张家港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已经退还被害人赵××。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丢弃挎包地点的辨认及徐××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辨认的事实。

10、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01)郏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1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2、许昌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

13、许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范××的北京现代轿车副驾驶座玻璃上所留的手印系被告人朱某某右手拇指所留。

14、收到条,证实被害人范××从公安机关领走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退出的赃款x元钱及车玻璃赔偿款400元。

15、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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