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南方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庆珠,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海南南方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原审被告海南南方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庆珠,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
上诉人海南南方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海南南方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韩某某借款x元;
二、双方关于韩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向海南南方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借款及从工地收取的工程款的返还争议,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另行解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南南方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