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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淇县巡警大队副大队长,现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03年2月24日,淇县公安局任命被告人纪某为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二中队队长。2009年2月,淇县县委、县政府经研究,并报请省文物局批准,决定对淇县X乡X村东古墓地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2009年3月,淇县公安局接受淇县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对宋庄村古墓发掘现场进行安全保卫的任务,制定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指派纪某等工作人员作为执勤人员。200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纪某与他人换班到古墓发掘现场执行安保任务,且为带班负责人。在当晚值班过程中,被告人纪某未安排值班人员巡逻,自己又在八号古墓旁约六七米的帐篷内睡觉,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八号古墓葬于2009年7月8日凌晨被盗掘,部分文物被盗走。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纪某供述:自2009年3月11日开始,我们巡警大队受局党委指派到西岗乡宋庄古墓发掘现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主要任务是白天警戒不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晚上巡逻防止文物被盗及其它突发可疑事件。2009年7月7日是史某某队长的班,8日是我的班,我与史某长说想换个班回家看电视剧,他同意了。当日下午4时许我和王某乙开车到发掘现场值班。傍晚7时许我安排王某胜晚上到八号墓地帐篷里睡,他说中但不很情愿。约8点左右停电了,我安排旅游局的王某丙通知方寨村的电工修电,大约20分钟后来电了。当晚9点40分又停电了,我又安排王某丙通知电工修电,这次没修好,然后我就抱着被子去八号墓地帐篷里睡。八号墓地漆黑一片,我到帐篷里用手机上了一会儿网,大约10点40左右开始睡觉,11点多有辆摩托从路边过往方寨村方向走了,我就又回去睡了。到1点半的时候王某胜跑到八号墓地外大声说:“纪某不好,玉米地里有人。”我顾不上穿鞋拿着电灯就出去,发现王某胜拿着两个土块往东跑了,我就跟着去追,没几步被帐篷的绳子绊倒了,膝盖有伤忍疼追到东边的玉米地旁边,没看见人。我们就回到八号墓地看情况,发现被盗并遗留有编织袋,看到编织袋鼓鼓的觉得没有盗走东西,就通知值班人员起来保护现场,并打110报警。2点半后张高云局长、史某长、省旅游局的韩老师等人陆续到了现场。去后我听说刑警队在八号墓地东150米左右玉米地和树林的交界处发现了一个被盗的釜。

帐篷离八号墓坑有六七米远。帐篷里的两张床一张是坏的,是让我们值班时坐的,不是让睡觉用的。当天我没配戴武器,没着警服。7月7日晚上我作为带班负责人没有严格要求值班人员巡逻,仅要求王某乙和王某胜半夜起来去墓地转转,最终发生了被盗事件。被盗后我给王某胜和王某乙交代,如果有人问就说我们一个小时巡逻一次,并且排了班。我是想减轻点责任。关于发掘工作,我们无明确的值班安排,局里无明确的要求及制度。当晚与我们一起值班的旅游局人员不归我管。

2、证人王XX(淇县公安局西岗派出所联防队员)证言:2009年3月份所长安排我参加宋庄古墓发掘现场安保值班,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挖掘秩序,每天24小时巡逻,防范文物被盗。7月7日中午纪某说他明天有事和史某长换了班,今天他带班,队员是王某乙、王某丙、肖某丁和我。晚上吃饭后纪某让我到八号墓地的帐篷里去睡,我不很情愿,回板房看书,8时许停了一会儿电,到9点40分又停电了,电工说第二天才修。一会儿纪某问我去不去帐篷睡,我说到12点多再去。他就抱着被子去帐篷里睡觉。我和王某乙在板房里睡,到1点10分的时候我睡不着就到八号墓坑去看,借着月色看见坑底有新挖的土堆及编织袋,我意识到被盗了,就大声叫是谁,没动静,我就大声喊纪某长,纪某没吭声,我就赶快往帐篷走,并继续喊纪某长,他一应声,我就说有盗墓的,他就拿着电灯出来一下跌倒了,我赶紧捡起两个土块跑到墓坑边,纪某拿着电灯往墓下照,发现有盗洞及编织袋,我就让纪某报警,我用手机通知肖某丁八号墓地被盗了,然后所有值班人员都赶来了。后来县上的人都陆续来了。

7月7日晚上纪某没有安排我们轮换睡觉值班。文物被盗后纪某安排我三次,他对我说谁要问就说我们排班了,1小时巡逻一次,王某丙是12点半的班,我是1点半的班,王某乙是2点半的班,肖某丁是3点半的班。他还问我:“刑警队问你时,你说我们追盗贼了吗”我说没有。他说:“怎么没追,我腿上还摔了一块儿,以后有人问就说我们追盗贼来。”他说这样说能减轻责任。我们没追盗贼,就没看见人。纪某腿上的破皮伤可能是他出帐篷时摔的。

3、证人王xx(淇县xxxx民警)证言:2009年3月份大队长史某某安排我参加宋庄古墓发掘现场安保值班,防范文物被盗。大队长多次开会,特别是现场快出文物时就会强调值班纪某,要求死看硬守,带班队长负责安排人员值好班。7月7日晚上纪某是带班负责人,纪某没有安排轮换睡觉值班和巡逻,他只说让王某胜去八号墓坑的帐篷去睡,王某胜不很愿意说等会儿再去,他就自己拿被子去了。文物被盗后纪某交代我要有人问就说我们排班了,我当时没吭声。帐篷距八号墓坑有五六米远。其它主要情节与王某胜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

4、证人王xx(淇县xxxx局管理股股长)证言:2009年2月中旬我局抽调我和10几名同志参加宋庄古墓发掘现场值班,主要任务是后勤保障、业务指导及通讯联络。公安上的人负责发掘墓地及周边的安全保卫。7月7日晚上旅游局是我带班,公安是纪某带班。公安上如何安排值班的我不清楚,11点我睡之前没见到公安上的人巡逻,之后我也不清楚。八号墓地的帐篷里的两张床一张是坏的,床是值班时有坐的地方,不是让睡觉的,床坏了也不耽误坐,就没及时修理。其它内容与证人王xx、王xx证明的情节相互印证。

5、证人肖xx(淇县xxxx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与王某丙证明的主要情节相互印证。

6、证人司xx(淇县xxxx局副书记)证言:我局派出人员参加古墓发掘现场值班,主要职责是后勤保障、通讯联络及现场讲解、接待,要求晚上值班轮流睡觉。7月8日凌晨1点32分,我局值班的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八号墓地被挖了一个坑,坑里有编织袋,可能没盗走文物。随即我就给谷某某局长打电话汇报,并和我局文管所王某云所长赶到发掘现场。帐篷里的床是让值班时有坐的地方,不是让睡觉的。八号墓地被盗后一是对下一步的发掘、对发掘单位省文研所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二是对我县的整个田野文物安全构成了很大威胁,三是对我县馆藏文物安全造成了很大压力,四是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因此在省局造成了不良影响。

7、证人谷xx(淇县xxxx局局长)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与司某某证明的主要情节相互印证。

8、证人张xx(淇县X乡xx村村民)证言:证明2009年7月7日晚上在地里浇地时停电,和纪某聊天,后打电话给浇地的下家小魁得知不来电后回家,当时大约不到11点。

9、证人史xx(xxxx长)、葛xx(xxxx长)、赵xx(xxxx员)、张xx(xxxx长)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3月11日巡警大队接受县委关于宋庄考古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之后到现场实地查看,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纪某,抽调巡警进入现场开展安全保卫。县局领导多次到现场视察并强调考古工作的重要性,巡警大队领导在全体干警会上和考古现场交接班时也多次强调值班工作纪某。坚持值班队长带班制度、24小时在现场值班。在考古现场重要时段,坐班值班,死看硬守。7月7日现场值班人员是纪xx、王xx、王xx、王xx及肖xx。其中史xx还证明7月7日当天是纪xx找其换的班。

10、淇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宋庄村古墓地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方案:公安局全面负责本次考古发掘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详实的安保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警力昼夜保卫,确保发掘现场出土文物的安全。

11、淇县公安局关于宋庄古墓地考古挖掘安全保卫一号、二号工作方案:现场中心保卫组负责人史某某,一号方案人员为巡警大队全体及西岗派出所2人共12人;二号方案人员为巡警大队全体、武警4人、消防4人、西岗派出所2人共20人。职责为全天24小时对现场中心进行监控,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对现场进行防控安保。

12、执勤人员名单:交警、西岗所、刑警、巡警大队一部分工作人员负责执勤,其中巡警大队有史某某、纪某等9人;史某某、纪某为巡警负责人。

13、淇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关于宋庄古墓考古现场安全保卫制度、会议记录:现场值班人员一律着警服,按照上级要求配戴武器装备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在考古发掘现场重要时段,严格加强值班巡逻,并安排专人负责坐班值班、死看硬守。

14、淇县文物旅游局关于宋庄墓地考古发掘工作安排及规定:抽调人员负责信息材料、接待讲解、后勤保障。要密切配合省文物考古所做好宋庄墓地的考古发掘工作。

15、八号墓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附现场方位照片。

16、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关于淇县宋庄墓地和被盗八号墓葬的简要情况及其工作人员韩朝会证明:八号墓室底部边箱位置的西南部有一东西最长1.8米、南北最宽0.7米、深1.0米的不规则形盗洞。八号墓可以明确断定2件青铜豆上部被盗。从已发掘的四号墓等出土随葬品分析,该墓可能还有其他青铜器被盗.

17、淇县文物管理所所长王某运证明:证明被盗现场的情况与韩朝会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

1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盗抢文物犯罪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其中包括淇县X乡X村东地考古现场正在发掘的八号古墓被盗案;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领导职责,强力推进侦办工作,力争尽快破案。

19、淇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纪某职务、职责证明:2003年2月24日纪某任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二中队队长职务。

20、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明2009年7月8日凌晨出警现场勘测的情况。

21、破案报告:2009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纪某被抓获归案。

22、被告人纪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身为淇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接受本局指派,在执行淇县X乡X村古墓发掘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作为带班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八号古墓葬被盗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判决:被告人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纪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系一般过错,尚构不成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纪某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系一般过错,尚构不成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纪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有被告人纪某供述,证人王某胜、王某乙、王某丙、司某某、肖某丁、谷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等人证言,淇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宋庄村古墓地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方案,淇县公安局关于宋庄古墓地考古挖掘安全保卫一号、二号工作方案,执勤人员名单,淇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关于宋庄古墓考古现场安全保卫制度、会议记录,八号墓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和现场方位照片,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关于淇县宋庄墓地和被盗八号墓葬的简要情况及其工作人员韩朝会证明,淇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纪某职务、职责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纪某身为淇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在执行淇县X乡X村古墓发掘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作为带班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八号古墓葬被盗掘的事实。被告人纪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被告人纪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身为淇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纪某按照单位指派,在执行淇县X乡X村古墓发掘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作为带班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八号古墓葬被盗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纪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守普

审判员曹建芳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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