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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X犯行贿罪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汉族,本科文某,原系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医疗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颐美园X栋X房。2006年4月19日因涉嫌行贿犯罪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8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08年12月30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湖南省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行贿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长中交一复字第X号指定管某决定书决定,本案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书记员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3年至2006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X作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医疗部经理,负责西门子公司大型医疗设备在湖南的销售。2004年在获知长沙市第四医院需要购买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彩色B超)、多层螺旋CT、多功能数字化胃肠机、数字化心血管某影机、单板多功能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机)等医疗设备时,便和本办事处销售代表徐松林(已判刑)在销售医疗设备中,私下向长沙市第四医院时任院长的陈玉伟(已判刑)许诺如果购买了西门子公司的上述医疗设备,可给其回扣,陈玉伟给予关照。为了使上述医疗设备能确保中标,在开标前,徐松林某被告人高X商量后,徐松林某别找到时任该医院放射科的副主任胡小罗、CT室主任郑某某、B超室主任冯某某,承诺西门子公司医疗设备中标,可以安排其出国或给予好处费,并提供了西门子公司上述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给三人作为长沙市第四医院招标书的参数。被告人高X及徐松林某陈玉伟和胡小罗、郑某某、冯某某等人的关照下,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2004年10月和12月顺利中标了多层螺旋CT、多功能数字化肠胃机、数字化心血管某影机、单板多功能数字X射线系统各一台;在被告人高X和徐松林某安排下,长沙市第四医院与山西惠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尔后在被告人高X及徐松林某安排下,长沙市第四医院与湖南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山西惠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及长沙升阳数码音像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马烈生,在先后收到长沙市第四医院支付的货款后,按事先与被告人高X约定共返回现金约206万元。被告人高X和徐松林某人将其中123万元作为回扣分4次送给了陈玉伟。为了感谢胡小罗、郑某某、冯某某在购买上述医疗设备上的帮助,送给胡小罗x元、郑某某x元、冯某某4万元。

2、2004年,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欲通过招标购买一台直线加速器,被告人高X及徐松林某此消息后,徐松林某次找到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肿瘤科主任管某某(已判刑)推介西门子公司产品,为了确保中标,在开标前徐松林某诺事成之后,对管某某给予感谢或一个出国的名额。2004年6月,西门子公司中标,2005年3月底的一天,因管某某没有出国,徐松林某感谢管某某在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购买直线加速器时的推介关照,在征得被告人高X同意后,徐松林某岳阳市中银大酒店一客房内,将被告人高X交给的x元现金送给了管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朱某某、文某甲、戴某某、文某乙、林某、李某某、管某某等人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高X于2008年12月16日被抓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高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高X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在行贿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高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被告人高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高X违法所得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洞波

人民陪审员罗伏良

人民陪审员肖某群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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