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定江,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了原告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凯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6年起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多次向被告销售箱板纸、瓦楞纸,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x.32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销售箱板纸、瓦楞纸,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x.32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之前给付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x.32元。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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