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
负责人孟某某,男,生于1956年。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生于1965年。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2年,,系禹州市X镇金丰粘土矿负责人。
原告禹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以下简称边沟四组)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沟四组的负责人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组和被告原签租地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租用我组荒地,后由于该协议约定事项不详的原因,双方又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元月30日前支付我组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元月30日期间的复耕费10万元,并约定以后每月付复耕费1万元,不交、不干、不销。现因被告至今未付协议约定的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元月30日期间的复耕费10万元,故诉至贵院,请求:1、解除我组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我组复耕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缺席无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08年10月9日原被告所签租地协议一份,依据该协议的第三条,证明被告应于2009年元月30日前支付原告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元月30日期间的复耕费10万元,且被告至今未还分文的事实;依据该协议的第七条,证明原被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有违约责任条款,现被告未付复耕费应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协议的第九条,证明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复耕费,该协议应依约自动失效,故解除协议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该协议的第十条,证明被告刘某某是原告认可的唯一承租人,故刘某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禹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孟某某是现任的边沟四组组长。
3、禹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用以证明刘某某与边沟四组所签租地协议中所占土地为边沟村X组北坡山上的土地,该地曾有张继兴、赵永年相继租过,然后才由刘某某租用,并证明在刘某某承租时刘某边沟四组产生有经济纠纷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元月5日,边沟四组以村组名义作为甲方与禹州市X镇金丰粘土矿作为乙方签订租地协议一份,约定乙方租用甲方荒地,后由于乙方的负责人由赵永年变更为刘某某,故又由刘某某作为乙方负责人与甲方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的第三条约定:“复耕费:二00八年六月一日至二00九年元月三十日前,缴复耕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以后每月付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以此类推,但按实际占用亩数为准,复耕费在本月不交,不干,不销。付完为止。但按实际占用亩数为准,由生产队负责协商解决。”第七条约定:“…此合同双方应自觉遵守,若有一方违约,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第九条约定:“…乙方在协议中定的各种款项按时交付,如不按时交付本协议自动失效。”第十条约定:“协议生效期内,甲方只认禹州市X镇边沟金丰粘土矿负责人刘某某,…。”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元月30日前支付原告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元月30日期间的复耕费10万元,因被告至今未付该费用导致本案诉讼,故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复耕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开庭审理,本院归纳双方争执的焦点是:1、原告所诉解除租地协议的请求应否支持;2、被告是否已支付原告所诉的复耕费10万元。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协议既然已明确约定10万元复耕费的给付时间,被告就应诚实守信的全面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义务的违反应视为违约,故被告应承担10万元复耕费的还款责任。关于原告所诉解除租地协议的请求的问题,因该协议第九条已有明确约定,故依照合同自由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的租地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禹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复耕费10万元。
本案诉讼费3750元(含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建然
代理审判员:王旭光
人民陪审员:朱红雨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