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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伏某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伏某,又名伏某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略)。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伏某酒后在天水路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凤县双石铺派出所民警前去处置,伏某不听劝阻,动手将民警打伤。同时,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伏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伏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伏某酒后在凤县双石铺天水路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纠纷,孙某某妻子报警。接警后,凤县公安局双石铺派出所民警前去处置,伏某不听劝阻,并将民警打伤。

上述事实有证人苏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闫某某、蒋某某证言、凤县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前来处置过程中不听劝阻,并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伏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继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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