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诉骆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57-X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胡言通,郴州市佳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骆某

委托代理人郭湘粤,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泽环,郴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郭湘粤,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泽环,郴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的(2011)苏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的户名为被告刘某的账号:(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户名为被告骆某的账号:(略);将二被告位于郴州市X区苏仙办事处龙船头居委会沿江路X村X-X栋(产权证号:(略))、3-X栋(产权证号:(略))、御景城市花园I型X栋X、102、X号房产予以查封;将二被告所有的湘x和湘x的车辆过户、交易手续予以冻结。2011年4月18日被告刘某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书,认为本案超标的保全,已将被告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的账号——(略)的查封予以解除。2011年8月2日本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告位于郴州市X区苏仙办事处龙船头居委会沿江路X村X-X栋X-X栋御景城市花园I型X栋X、102、X号房产的查封及户名为骆某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账号为(略)、二被告所有的湘x和湘x的车辆过户、交易手续的冻结。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审判员陈江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