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11日被中牟县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由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牛富玉、张建荣、张彦梅、邢玉玲(四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中牟县化肥厂院内,将中牟县化肥厂新造气楼下成品管道管件四节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付某平(已判刑)。经鉴定,被盗管道管件价值4098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异议,且有同案犯牛富玉、张建荣、张彦梅、邢玉玲的供述,证人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材料,赃物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赃物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价值40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应对王某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其盗窃的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任德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瑞冰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应对苏连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八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能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