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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贷款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9年6月2日因贷款诈骗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调取新证据,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经张某某发放贷款,坝头乡X村民高娇以本人及高百崇、高东兴、高新建、高敏的名义获取贷款25万元,至案发本金未能归还。

2、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坝头乡X村民许留记以本人及许景田、魏伟强的名义,经张某某手获取贷款16万元,至案发本金未能归还。

3、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坝头乡X村民朱敬豹、朱敬甫以本人及李连堂的名义,经张某某手获取贷款48万元,至案发本金未能归还。对上述贷款,张某某疏于职守,未尽到审查、调查职责,共计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遭受直接经济损失8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经张某某发放贷款,坝头乡X村民高娇以本人及高百崇、高东兴、高新建、高敏的名义获取贷款25万元,至案发本金未能归还。

2、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坝头乡X村民许留记以本人及许景田、魏伟强的名义,经张某某手获取贷款16万元,至案发本金未能归还。

3、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坝头乡X村民朱敬豹、朱敬甫以本人及李连堂的名义,经张某某手获取贷款48万元,至案发本金未能归还。

对上述贷款,张某某未尽到审查、调查职责,共计造成集体财产损失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其向高姣、高百崇、高敏、高建中、高东兴、许留记、许景田、魏伟强、朱敬甫、朱敬豹、李连堂发放贷款时没有履行审核、调查职责,就向他们发放贷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魏X华证言证明贷款的程序由借款人写出借款申请,交给包干信贷员,由信贷员调查借款人的家庭情况,还款能力、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能力,写出调查报告,然后报主任审批,就可以发放贷款的情况。该证言证明了贷款的流程及信贷员的职责。

(2)、证人闫X军证言证明找过许留记和朱敬甫、朱敬豹兄弟要过贷款,由于做生意赔了,没有要回的情况。

(3)、证人朱X甫证言证明我以李连堂的名义贷了8万元钱,以朱敬豹的名义贷了两笔一笔12万元,一笔8万元共计20万元,以我的名义贷了20万元。并证明我带的20万元合同上的保证人李杏花、朱昌俊印章和身份证都是他们本人的,我替他们签的名字,印章和身份证我用的他们的,他们都知道。这款都是通过张某某贷的。

(4)、证人李X花证言证明没有给朱敬甫做过担保,没有人给他说过此事。身份证不知道什么时间丢了。

(5)、证人朱X合证言证明两个儿子是农民,没有做过生意,也没有开过饭店,在外地都没有开过饭店。朱敬甫收过一阵玉米,开过棉花加工厂。并证实其二人没有大的收入。

(6)、证人朱X俊证言证明其不知道贷款这件事,印章和名字都不是其签的。

(7)、证人郭X梅证言证明其丈夫许留记贷款用于办木渣厂,后来赔光了。并证实当时贷款时家里没有钱,只有一辆破昌河车。

(8)、证人许X田证言证明许留记贷款其知道此事,但手续上名字都不是我签到的,保证书也不是我写的。

(9)、证人高X证言证明其找信贷员张某某三次共贷28万及贷款人高百崇、高新建、高敏的名字都是我签的。

3、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原兰考县X乡信用社信贷员,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其核实调查职责,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应按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亓国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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