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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某甲、采某乙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1998年10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998年10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1999年5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1月4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6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1998年10月2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1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采某甲、采某乙涉嫌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采某甲及其辩护人段某某,被告人采某乙及其辩护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7月28日,滑县X镇X村的采某甲经人介绍将贵州籍妇女陈XX接到家中同居,并承诺给陈x元钱,但在给陈XX钱时采某甲私自拿出300元,给过陈XX钱后陈XX又拿出200元交给采某甲做以后共同生活的费用。在被害人陈XX准备将剩余的钱送到滑县X镇X村她的表姐家,让其表姐捎回贵州娘家时,被告人采某甲为了将已给陈XX的2500元据为己有,以偿还自己的借款,便指使其弟弟采某庄纠集本村采某乙、采某庄、郑保强三人进行商议,并于1998年7月29日晚上8时由采某庄(在逃)骑摩托车带陈XX去民寨村送钱,被告人采某乙伙同采某庄(在逃)、郑保强(在逃)三人在后安村X村的路上拦截二人,使用暴力强行从陈XX身上抢走2400元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采某甲、采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采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采某甲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指出本案的犯罪主体及主观目的较一般的抢劫罪更具有特殊性。并请求对采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采某乙及其辩护人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采某乙在本案全部过程中,只是辅助性的参与人员,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系从犯,初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8日,滑县X镇X村的采某甲经人介绍将贵州籍妇女陈XX接到家中同居,并给陈x元钱,但在给陈XX钱时采某甲私自拿出300元,给过陈XX钱后陈XX又拿出200元交给采某甲做以后共同生活的费用。在被害人陈XX准备将剩余的钱送到滑县X镇X村她的表姐家,让其表姐捎回贵州娘家时,被告人采某甲为了防止陈XX将2500元捎回娘家,致使自己的借款无法偿还,便指使其弟弟采某庄纠集本村采某乙、采某庄、郑保强三人进行商议,并进行分工。1998年7月29日晚上8时,采某庄(在逃)骑摩托车佯装带陈XX去民寨村送钱,被告人采某乙伙同采某庄(在逃)、郑保强(在逃)三人按事先计划,在后安村X村的路上将陈XX、采某庄拦截,采某搜身并威胁的暴力手段某陈XX身上抢走现金2400元钱,后将此款交给被告人采某甲,采某庄、采某乙、采某庄、郑保强未分得赃款。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采某X、采某X、郑XX、采某X、李XX、采某X、采某X、李XX等人的证言,(2009)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白道口镇X村委会证明,被告人采某甲、采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某甲、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某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采某甲、采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某。被告人采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采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采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王士玲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曹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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