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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汪某乙、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X镇栗山居委会高野组。

被告汪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凌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略),系被告汪某乙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汪某乙、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以想先和被告汪某乙、凌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故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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