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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姬某称能帮任某某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用任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出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x,透支额度2万元)后,却未交付任某某,而是冒用任某某的名义持卡透支消费,至2009年10月6日拖欠广发银行本金2万元,利息1272.28元。现赃款已退还广发银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信用卡对账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归案后积极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建瑞

审判员张焱南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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