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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0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0日9时45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豫x大货车在荥阳市X镇X村姚某名家门口倒车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2009年10月13日,荥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做出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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