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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在荥阳市X路自来水公司门口处伙同其弟弟木合提尔.阿布迪卡迪尔(未满14周岁)盗窃丁某某的一部“三星”牌x型滑盖手机,价值1026元。现赃物己追回发还失主。

2、2009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在巩义市市区天资化妆品店附近伙同其弟弟木合提尔.阿布迪卡迪尔(未满14周岁)盗窃韩某某的一部“诺基亚”牌5030型手机,价值361元。现赃物己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被盗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努尔麦合木提.吐尔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马艳艳

审判员李志勋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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