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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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