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某某经公告传唤,开庭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某诉称,1986年10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子严X,现已成年。自2007年3月,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经多方打听,得知可能与人私奔,现夫妻关系无法维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双方离婚。
被告强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严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
2、信阳市羊山新区X街道办事处白高庙社区居委会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强某某现下落不明。
被告强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男孩严X;2007年3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二人婚初感情尚好,但自2007年3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甘承斌
代理审判员陈让礼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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