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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XX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工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XX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工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XX工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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