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龙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31日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9)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4月2日,被告人龙某甲承包了虎踞镇X村塘湾路基工程项目,路基完工后,为收回部分工程款,被告人龙某甲和高迎村X组负责收取集资款的谭某癸、谭某壬于2009年1月24日下午4时许,到高迎村X组谭某己家收取尚欠的1200元集资款。到谭某己家时,谭某己正在坪里打牌,谭某己说明改日交钱的情况后,被告人龙某甲与谭某己及其子女谭某香、谭某丙等人先后发生争吵,并与谭某香发生撕打。事后,被告人龙某甲打电话到家里纠集亲戚龙某乙、尹某某、龙某丁、龙某戊等人赶到被害人谭某己家里,持木棍、椅子、石头等物器,殴打被害人谭某己、谭某丙、龙某庚、谭某香,并将谭某己、谭某丙、龙某庚打成轻微伤,还殴打了前来劝架的谭某癸、谭某某。被告人龙某甲还要求被害人谭某己赔偿其医药费5000元,经谭某飞等人的劝说,被害人谭某己在无奈的情况下赔偿了被告人龙某甲500元医药费。在得知被害人谭某己报案后,被告人龙某甲还威胁被害人谭某己家人,还要复打,迫使被害人谭某己的家人打电话到“110”,要求民警不要前往处理此事,谎称此事已协商好。此事,于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龙某甲的家人与被害人谭某己协商,赔偿了谭某己8000元医药费的经济损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谭某己、龙某庚、谭某丙陈述,证明2009年1月24日下午4时许,其在自家后坪里打牌,谭某壬、谭某癸和龙某甲来其家催收修路款,其说今天没钱,明天等大儿子回来把钱送来,龙某甲要其写保证,其说不会写,龙某甲听后生气,就缴了其手里的牌扔在地上,并说“今天一定要交钱”,其女儿谭某香见龙某甲这么凶,就与龙某甲理论,龙某甲抓住谭某香的头发,谭某香就撕了龙某甲的脸,龙某甲就将谭某香摔倒在地,还踢了谭某香几脚,后被人劝开,其见此情就借了1200元交给了谭某壬,其儿子谭某丙得知谭某香被打的事后,赶来问龙某甲为何某打谭某香,便与龙某甲发生争执,随后龙某甲打电话到家里,说谭某己家里人围住其打,喊人过来。不久,当其正在劝开龙某甲时,龙某乙和龙某慧夫妇,“明华”的儿子及孙子来到其家,就地捡石头,有的拿木棍、有的拿椅子,将其和谭某香、龙某庚、谭某丙打伤,停手后,谭某丙打“110”报警,龙某甲说报案要其家倾家荡产,还说此事是其家造成的,要其赔5000元钱,其怕以后龙某甲闹事,要其儿子打“110”电话回复没有事不要来的情况;同时谭某己、龙某庚还证实当时被迫拿了500元钱作为赔偿费给龙某甲的情况以及事发生后,于2009年3月15日上午,由谭某辛、邓松德、谭某文三人以派出所长来帮助他们协调此事为由将他们喊到谭某辛家里,见到龙某甲的妻子谭某某和一个自称是派出所周所长的人在谭某辛家,后经该周所长调处赔偿了8000元钱给他们,并要谭某己在三份材料上盖了手印。事后,他们得知虎踞派出所没有周所长此人,才知自己是上当受骗了,就将赔偿款8000元和退还的500元钱一并交给了虎踞派出所龙某长,并要求从严处理此事。同时龙某庚还证实,为了防止龙某甲过年来闹事,其要家里人到攸县亲戚家过年的情况;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4日下午3时许,其在打牌,龙某甲的妈妈讲龙某甲在高迎与人发生打架,要其和尹某某去高迎帮忙,其和尹某某等人骑摩托车赶到高迎村谭某己家,其拿椅子和龙某乙等人殴打了谭某己等人的情况;

3、证人谭某辛证言,证明2009年1月24日下午4时许,谭某癸告诉其说,谭某己家在打架,其得知此事后,赶到谭某己家,见龙某乙和几个年青人拿着扁担等工具,殴打谭某丙,其上前缴龙某乙的扁担时,龙某乙反而还想打其,被其吓住了,后来就散场了。同时证实2008年农历2月份,高迎村上万、下万二个组经召开群众大会签名同意,每人集资200元修路款,并选出了修路X组,资金由该小组谭某癸、谭某壬等人负责收取,路基工程承包给了龙某甲,谭某己家还欠1200元修路款。2009年1月24日下午,谭某癸、谭某壬和龙某甲到谭某己收取欠款时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的情况;

4、证人谭某壬、谭某癸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4日下午,承包修路工程的龙某甲找其要修路工程款,因部分村民没有交齐集资款,所以他们与龙某甲到欠款户家收钱,到谭某己家收款时,谭某己正在打牌,他们讲明来意后,谭某己讲没有钱,龙某甲听后生气,就抢了谭某己的牌扔在地上,因此发生纠纷。此时,谭某己的女儿谭某香抓住龙某甲的衣服,龙某甲抓住谭某香的头发,将谭某香扯倒在地,谭某香爬起来后,用手抓破了龙某甲的脸,随后两人发生了撕打,后被人劝解了,龙某甲出去打电话,当时谭某己就把1200元修路钱交给了谭某壬,谭某壬正准备开收据给谭某己家时,龙某乙等五六个人赶到谭某己家,就地拿木棍、扁担和椅子等工具殴打谭某己、龙某庚、谭某香、谭某丙的情况;

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4日下午,见龙某甲以及妹妹、妹夫等六七个人分乘四辆摩托车到谭某己家,停车后,就地捡石头,有的拿木棍、有的拿椅子等工具,殴打了谭某己、龙某庚、谭某香和谭某丙的情况,同时还证实当其劝解时,龙某乙打了其一个耳光的情况;

6、茶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实被鉴定人谭某己、谭某丙、龙某庚均系轻微伤;

7、书证领条,证明谭某己领取赔偿款8000元钱。

8、被告人龙某甲供述,证明2009年1月24日下午,高迎村X路X组的谭某癸、谭某壬叫他一起去收修路集资款,到谭某己家收款时,遭到谭某己的拒绝并与谭某己发生口角,谭某己的女儿谭某香帮腔,他就指着她说“你还骂,我就打死你”,她就上前抓破了他的脸,他就抓住她的头发,将她扯倒在地,后被人劝开。随后谭某己的儿子谭某丙冲到他面前,质问他“欠你什么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他就当即打电话要其女儿龙某芝告诉龙某乙他被人打的事,要龙某乙喊人过来帮忙。不久,龙某乙与其妹妹龙某慧、妹郎尹某某、堂弟龙某戊、堂侄龙某丁等人赶到谭某己家,殴打了谭某己等人,致使多人受伤,后被人劝开了。之后,他要谭某己赔偿损失,并威胁谭某人说“今年过年不可能就此算了,年后我也会再来找你们算账”,听他这么说,谭某己夫妇就赶紧拿了500元钱给他,他没有要,谭某己就将500元钱交给了旁边劝架的珍文;

9、被告人龙某乙及同案人龙某丁的供述,证明2009年1月24日下午4时许,他们在龙某丁家打牌,龙某慧跑来诉说,龙某甲在高迎村万里被人打了,要龙某乙喊人去帮忙打架,龙某乙便喊了龙某戊、龙某丁和姐夫尹某某骑摩托车赶到高迎村谭某己家,见龙某甲与谭某己的女儿谭某香在扭打,龙某甲便对他们说就是谭某香家里的人,他们就有的捡石头,有的拿木棍、椅子见人就打,打伤了多人的事实。

2006年农历12月的一天,虎踞镇X村李某某之子李某显与被告人龙某甲的表弟李某文因琐事发生纠纷并打架,李某某用石头将李某文打伤。事后,经双方协商,李某某赔偿了李某文的医药费。2007年农历1月16日,被告人龙某甲得知此事后,便纠集龙某权、龙某某、龙某某、谭某某等人冲到被害人李某某家,以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其表弟李某文为由,要被害人李某某赔偿医药费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不肯,龙某权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文进行殴打,后经高水村的支部书记罗某某等人的劝说,被害人李某某在无奈的情况下赔偿了1000元钱给李某文,此款被龙某权等人拿走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06年农历12月的一天,其儿子李某显与李某文因小事发生纠纷,李某文就追打李某显,其就捡石头砸伤了李某文的头,后经过双方协议,其赔偿了李某文的医药费。2007农历1月16日,龙某甲带了龙某权等人到其家要其赔偿李某文5000元医药费,其对龙某甲等人说,我与李某文的事已协商好了,不可能再赔,这时龙某权就要打其,被其侄子劝住,结果就抓住其侄子李某文进行殴打,后村支部书记罗某某赶来劝解,其赔偿了1000元交给龙某权等人的情况;

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的基本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的事实相吻合;

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农历12月16日,本村X组李某某和李某文因口角发生打架,双方是亲戚关系,李某某赔偿李某文的医药费了事了。2007年农历1月16日,龙某甲带了龙某权、龙某某、龙某某等人找李某某赔偿李某文的医药费,李某某不肯赔,龙某权等人听后要打李某某,其赶到现场见双方有人受了伤,就要李某某赔了1000元钱给龙某权的情况;

4、同案人龙某权供述,证明2007年初的一天,龙某甲的亲戚与李某某发生纠纷,龙某甲请其“班子”了难,其和龙某某、谭某某、龙某某等人到高水村李某某家,要李某某赔偿李某文5000元钱,李某某不肯,我们就动手打李某某,后村支部书记罗某某来到现场后,经罗某某劝解,李某某拿了1000元钱,其将1000元钱花掉了的情况;

5、同案人龙某某、龙某某、谭某某供述,证明的基本事实与被告人龙某甲、被害人李某某及龙某权证明的基本事实相吻合。

6、被告人龙某甲供述,证明2007年农历1月16日,其老表对其说年前被李某某用砖头砸了头,所以伤口现在还缠着纱布。其曾某李某某有过矛盾,所以其打电话给了龙某权说“石东组的李某某打了其老表,你带几个人来”,当天下午5时许,龙某权、龙某某、龙某某等5人来到高水村X组,一起找到李某某要求赔偿医药费5000元,李某某说其和李某文的事已经了了,免赔,当时李某某的侄子李某文等人来劝解,龙某权等人围住李某文打了一顿,结果李某某赔偿了1000元钱给李某文,可钱被龙某权拿走了的事实。

2008年5月12日,茶陵县公安局获悉虎踞镇龙某权涉恶团伙成员在虎踞镇低车小学院内参加招标会,该局组织警力赶赴低车实行抓捕,当天上午9时许,抓获了该团伙成员龙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等人,而该团伙主要成员龙某权侥幸逃脱后,立刻打电话给被告人龙某甲,被告人龙某甲接电话后,按约骑摩托车赶到低车养路工班房将龙某权接到自己家中吃饭,并让其在自家老屋休息。公安民警获悉龙某权可能逃至被告人龙某甲家中,便驱车赶到龙某甲家,向被告人龙某甲亮明身份,说明情况,告知其如果发现龙某权的行踪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可被告人龙某甲还是谎称不知龙某权的去向,致使抓捕龙某权未果。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12时许,其接到龙某权要其到低车村X路工班房接他的电话,其骑摩托车到低车养路工班房接龙某权回其家途中,其问龙某权“公安局出动这么多人到低车村抓人,你是不是犯了什么事”,龙某权说“没有犯什么大事”,随后接到其家吃了中饭。吃饭后,龙某权说要到其老屋睡一下,龙某权就出去了,龙某权究竟去了其老屋睡觉没有,其不知道,公安人员赶到其家抓捕龙某权时,其没有如实讲清龙某权讲过要去其家老屋睡觉的情况;

2、罪犯龙某权供述,证明2008年5月12日上午,茶陵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到其家抓捕其时,其从家里逃躲到低车养路工班屋背的坳上,当时,其电话联系了高水村的朋友龙某甲,并对其说“肚子饿了,快点骑摩托车接去你家吃饭”,不久,龙某甲骑摩托车到低车养路工班将其接到他家里,在去龙某甲家途中,龙某甲问其“你犯了什么事,公安局来了这么多人抓你”,其说,“没有什么事,无非就是打架的事”等语,吃饭时龙某甲又问其:“你到底犯了什么事”其回答说:“我没有犯什么大事,”饭后,其提出要休息一下,龙某甲要其睡在家里,其对龙某甲说:“还是去你家老屋里休息”,龙某甲说:“要得。”这样其独自去了龙某甲家老屋睡觉,当其正准备休息时,突然听到很多车子的声音,起床见很多公安人员到了龙某甲家,直等到公安人员开车全部离开龙某甲家,其才从龙某甲家老屋后门上山逃走了的情况;

3、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5月12日12时许,龙某甲骑摩托车带龙某权到其家里吃中饭。午饭后,隔了约10多分钟,当时其在厨房收拾东西,龙某权没有跟其打招呼就走了,当其刚收拾完厨房的东西时,公安人员来到其家抓捕龙某权,其丈夫龙某甲告诉公安人员说龙某权到其家吃完中午饭后离开了的情况;

4、茶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平水派出所侦查员出具的侦查说明,证明2008年5月12日上午,茶陵县公安局部署到虎踞镇X村小学对龙某权等人涉恶团伙进行抓捕行动时,获悉涉案人员龙某权与龙某甲关系好,龙某权可能逃往龙某甲家,追捕组侦查员赶到龙某甲家,向龙某甲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讲清龙某权是侦破重案逃犯后,龙某甲说龙某权刚从其家离开,不知龙某权去向的情况;

5、茶陵县人民法院(2009)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龙某权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科刑的情况。

茶陵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龙某甲犯窝藏罪罪名成立。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龙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乙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考虑从轻。据此,对被告人龙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认定被告人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某甲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宣告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甲纠集原审被告人龙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龙某甲为主纠集他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龙某乙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龙某甲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还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上诉人龙某甲因催收修路集资款一事与村民谭某己发生口角,并与谭某己的女儿发生殴斗,事后,龙某甲打电话要原审被告人龙某乙带人来帮忙打架,龙某乙带人赶到后,见人就打,致使多人受伤,情节恶劣。上诉人龙某甲明知龙某权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仍将其接到自己家中隐藏,并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龙某权的去向时,谎称不知其下落,有意隐瞒龙某权在自家老屋躲藏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及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构成犯罪,故其上诉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战文

审判员宋红

审判员张晓玲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陶树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