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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肖X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某

被告肖X某

被告陈X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民生路X某明桂园明桂大楼A栋X-X某。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本科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略)“东方新城”X某X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与被告肖X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郴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某因与被告联合财保郴州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而自愿放弃对被告熊志敏、刘潭发的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审判长曹华英

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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