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2010年9月7日因涉嫌贩某毒品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某,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某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智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吴某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麻古,从2009年9月开始,被告人吴某从老表(在逃)处购得毒品麻古供自己吸食和贩某。被告人吴某以30元/粒的价格从老表处购得的毒品麻古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多次贩某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和蔡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

2010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从老表处以30元/粒的价格购得1000粒麻古,并于同日18时许以33元/粒的价格贩某给王某某30粒麻古,收取毒资1000元。同日9月6日晚23时许以35元/粒的价格贩某给蔡某某20粒麻古,收取毒资700元。2010年9月7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郴州市雄森大酒店2107房被告人吴某的住处抓获被告人吴某,并在该房间当场缴获毒品麻古1316粒以及被告人吴某准备付给老表的毒资3万元。同日,公安机关在郴州市X区东苑x房间内王某某的住处抓获王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毒品麻古81粒,冰毒0.3724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处缴获的毒品麻古共1316粒,净重123.5132克(0.0951克/粒);从王某某处缴获的毒品麻古共81粒,净重7.494克(0.1008克/粒);该批麻古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麻古是毒品而故意贩某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1417粒,共计132.9092克(已灭失的20粒麻古按0.0951克/粒计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某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同时,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贩某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132.9092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为此,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辩解称自己没有贩某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数量也只有1316粒。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麻古,从2009年9月开始,被告人吴某从“老表”(在逃)处购得毒品麻古供自己吸食和贩某。被告人吴某以30元/粒的价格从“老表”处购得的毒品麻古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多次贩某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和蔡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

2010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从“老表”处以30元/粒的价格购得1000粒麻古,并于同日18时许以33元/粒的价格贩某给王某某30粒麻古,收取毒资1000元。同日9月6日晚23时许吴某以35元/粒的价格贩某给蔡某某20粒麻古,收取毒资700元。2010年9月7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郴州市雄森大酒店2107房被告人吴某的住处抓获被告人吴某,并在该房间当场缴获毒品麻古1316粒以及被告人吴某准备付给“老表”的毒资3万元。同日,公安机关在郴州市X区东苑x房间内王某某的住处抓获王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毒品麻古81粒,冰毒0.3724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处缴获的毒品麻古共1316粒,净重123.5132克(0.0951克/粒);从王某某处缴获的毒品麻古共81粒,净重7.494克(0.1008克/粒);该批麻古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由来。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从2009年9月开始在吴某手中以33元/粒的价格购买麻古吸食,王某某大约3至4天购买一次,每次购买都是1000元钱30粒,现款交易。最近一次是2010年9月5日18时许,王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略)手机联系了吴某的手机(略),在吴某居住的雄森大酒店2107房购买了1000元钱的麻古共30粒。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收缴的红色麻古81粒全部是从吴某处购买的。王某某平时叫吴某为“吴某”。王某某了解吴某的基本情况是年约40岁的男性,永州市道县人,手机号码是(略),总是在雄森大酒店和华天大酒店开房住宿,大部分时间是住在雄森大酒店,和吴某一起居住的还有一个四川口音的女子。

3、证人蔡某某(雄森大酒店保安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6日23时许,蔡某某受朋友“文朵”之托,到吴某居住的雄森大酒店2107房购买了20粒麻古,付毒资700元。2010年4月,蔡某某帮朋友“成成”在吴某处以35元/粒的价格购买了40个麻古。同时证明被告人吴某长期居住在雄森大酒店,是毒贩,王某某手中的麻古是从吴某处来的,蔡某某曾经见过王某某付给吴某1000多元购买麻古的货款。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某在郴州市雄森大酒店2111房打牌,从吴某处以40元/粒的价格购买了10粒麻古用于吸食,吴某在郴州市雄森大酒店X楼的电梯口将10粒麻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付了400元现金。

5、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肖某2010年9月6日晚在雄森大酒店的2107房找到“吴某”(即吴某),从吴某处以35元/粒的价格购买了20粒麻古,是赊账的。

6、证人黎萍(被告人吴某的女朋友)的证言证明,黎萍和被告人吴某2009年10月在东莞认识并谈恋爱,2010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打电话给黎萍要其来郴州,被告人吴某和黎萍住在郴州雄森酒店或华天酒店,吴某喜欢吸食麻古。2010年9月6日黎萍看见被告人吴某拿了两包蓝色不透明塑料袋,里面装有毒品麻古400粒。有时黎萍听到被告人吴某与他人电话交易卖麻古,每次交易都是上千元钱。吴某是湖南道县的,大约34岁,电话(略),平时不工作,也不清楚干什么工作。吴某和黎萍的生活开支全部是由吴某支付。2010年9月7日黎萍和吴某在郴州市雄森大酒店X房间,吴某包里面有毒品麻古,被公安机关查获。

7、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吴某从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麻古,从2009年9月开始,被告人吴某从“老表”处购买毒品麻古供自己吸食和贩某。被告人吴某以30元/粒的价格从“老表”处购得的毒品麻古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多次贩某给王某某、蔡某某等人。2010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从“老表”处以30元/粒的价格购得1000粒麻古,并于同日18时许以33元/粒的价格贩某给王某某30粒麻古,收取毒资1000元。2010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以40元/粒的价格贩某给一名男子10粒麻古,收取毒资400元;同日23时许以35元/粒的价格贩某给蔡某某20粒麻古,收取毒资700元。2010年9月7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郴州市雄森大酒店2107房抓获被告人吴某并在该房间内当场缴获毒品麻古1316粒以及被告人吴某准备付给“老表”的毒资3万元。

8、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9月7日凌晨1时30分许,公安机关获知贩某嫌疑人吴某在郴州市雄森国际大酒店出现,遂在郴州市雄森国际大酒店X房间内将吴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麻古一千余粒,毒资3万元。

9、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移交清单、缴款单证明,2010年9月7日1时35分,公安机关在郴州市X区雄森大酒店X房间内将涉嫌贩某毒品的吴某抓获,对其住所进行检查,从房间内卫生间天花板隔板上查获用透明胶包裹好的毒品麻古一包(吴某交代内有1000粒麻古),在床头柜子上面查获用小塑料瓶子散装的麻古128粒,在其包内查获用蓝色小塑料袋包好的麻古200粒,在挎包内查获毒资3万元。被告人吴某交代以上毒品和毒资系其所持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批麻古和毒资,并已移交给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禁毒大队处理。

1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移交清单证明,在王某某的住处缴获了毒品麻古81粒,冰毒一小包,吸毒工具及电子秤,该批毒品已移交给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禁毒大队处理。

11、刑事科学鉴定书证明,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从被告人吴某住处搜缴的红色药丸1316粒,净重123.5132克(取样重0.095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王某某住处查获的红色药丸81粒,净重7.494克(取样重0.100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吸毒人员蔡某某、肖某、李某某、黎萍、王某辉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随身携带的5300元现金、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已返还给其妻子何长连。

14、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中国农业银行(略)账户内的存款x.80元予以冻结。

15、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吴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均具有合法性、真某、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麻古是毒品而故意贩某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1417粒,共计132.9092克(含从被告人吴某处缴获的麻古1316粒按0.0951克/粒计123.5132克,从王某某处缴获的麻古81粒按0.1008克/粒计7.494克,贩某给蔡某某的已灭失的20粒麻古按0.0951克/粒计1.9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被告人吴某辩解称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数量应按1316粒麻古计算。经查,被告人吴某多次向王某某、蔡某某等人贩某毒品麻古的事实,有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供述和收缴的毒品等予以证明,被告人吴某多次从“老表”处购进毒品予以贩某,其行为应认定为贩某毒品罪。被告人吴某贩某给王某某和蔡某某的毒品麻古,应计入其贩某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吴某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麻古1397粒作没收处理,没收被告人吴某购买毒品的赃款x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某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某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吴某 毒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