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乐县寺庄乡西寺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寺庄村委会)与赵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南乐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

原告南乐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寺庄村委会)与被告赵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宗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寺庄村委会诉称,2008年8月31日,被告承包了原告发包的1.69亩土地,双方约定期限自2008年8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承包费507元。合同逾期后,被告即不主动与原告续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又不主动交纳承包费。经原告数次口头并书面通知,被告至今无动于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原告土地1.69亩,并支付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507元。

被告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1日被告承包了原告发包的废耕地1.69亩,并达成口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一年即自2008年8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全年承包费合计507元,当时未预交。合同期满后,原告在口头催告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7日书面通知:被告赵某某所承包的1.69亩废耕地已到期,请续订三年的承包合同,原承包费不变,即每亩300元,共计1521元,请于2009年9月8日至9月12日一次性交清。如到期不交清,村委会将另行发包。

本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赵某某原承包耕种的1.69亩土地归原告西寺庄村委会所有,原、被告2008年达成的口头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某某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某某在原承包合同到期且经原告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既不交纳承包费,也不续订承包合同,拒不返还土地,侵犯了原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支付拖欠承包费,返还1.69亩土地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停止对原告西寺庄村委会1.69亩土地的侵害,限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西寺庄村委会并支付拖欠原告西寺庄村委会承包费5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宗朝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晓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