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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淮滨县X镇X街由南往北,行至棉麻仓库路口时,将正在步行的熊××撞伤,后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乙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5.5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号)、被告人黄某乙户籍证明、被害人熊××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淮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死亡证明书、证人熊××、陈××、熊××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方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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