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峰合同诈骗、诈骗、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郑××在郑某市X乡××××××有限公司经理宋××的办公室里签订了宇通x-1装载机(经鉴定,价值13万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六个月,每月租金8500元。李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其以将合同拿出去让宋××签字为名,在合同上签上“宋××”的名字,并对郑××谎称宋××即是其所见过的“宋××”的名字。同年6月25日,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预谋后,以装载机主人系郑某某的名义将该车以10万元抵押给郭××。同年7月10日左右,李某甲、郑某某预谋后,李某甲告知郭××欲将装载机卖掉并拿到装载机钥匙,又以装载机主人系郑某某的名义将该车以现金人民币1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等人,后将10万元归还郭××。赃款5000元由郑某某分得,余款被李某甲用于个人赌博等支出。现装载机及赃款均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宋××、郭××的证言,租赁合同,装载机增值税发票及手续,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200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到郑某市X乡X路桥有限公司,以借铲车推车为由,取得公司门卫信任,让司机李某乙(另案处理)将公司所有的一辆厦工x装载机(经鉴定,价值16万元)顺利开出。途中,李某甲告知李某乙欲将该车出卖还其赌债后,李某乙仍开该车随李某甲至新密市。次日,李某甲将该车以9.5万元的价格卖至新密,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逃至广州、珠海等地。同年9月17日15时许,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22时,李某甲带领公安人员在新密市将郑某某抓获。赃款被李某甲等人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证人李××的证言,报案材料,装载机增值税发票,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郑某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其未参与卖装载机一事,亦未分得赃款,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郑××在郑某市管城回族区X乡郎庄郑某××××××有限公司院内签订了宇通x-1装载机(经鉴定,价值13万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六个月,每月租金8500元。李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郑××以出租人在合同上签字。后李某甲以将合同拿出去让宋××签字为名,在合同上签上“宋××”的名字,并对郑××谎称宋××即为“宋××”。当日李某甲将该装载机开走。同年6月25日,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预谋后,以装载机主人系郑某某的名义将该车以10万元抵押给郭××。同年7月10日左右,李某甲、郑某某预谋后,李某甲告知郭××欲将装载机卖掉并拿到装载机钥匙,又以装载机主人系郑某某的名义将该车以现金人民币1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等人,后将10万元归还郭××。郑某某分得赃款5000元,余款被李某甲用于个人赌博等支出。现装载机及赃款均未追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

2、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明知装载机不是李某甲所有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装载机予以抵押,后又将该车出卖的事实亦有供述。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3、被害人郑××对李某甲以租赁其装载机为由将其所有的装载机骗走并予以出售等事实均有陈述。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亦能印证。

4、证人宋××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曾找其想以××××有限公司名义租装载机等事实。

5、证人郭××的证言,证实其以10万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抵押得装载机一台及后郑某某又以其名义将该装载机卖与他人的事实。

6、河南新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关手续,证实被骗的装载机系被害人郑××所有。

7、李某甲与郑××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为六个月,每月租金8500元等事实,印证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被害人郑××的陈述。

8、被害人郑××辨认出李某甲,有辨认笔录附卷。

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装载机价值13万元。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到郑某市管城回族区X乡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借装载车推车为由,取得公司门卫信任,并让司机李某乙(另案处理)将公司所有的一辆厦工x装载机(经鉴定,价值16万元)开走。途中,李某甲告知李某乙欲将该车出卖还其赌债后,李某乙仍将该车随开至新密市。次日,李某甲将该车以9.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逃至广州、珠海等地。同年9月17日15时许,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22时,李某甲带领公安人员在新密市将郑某某抓获。赃款被李某甲等人挥霍,赃物现亦未追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

2、同案犯李某乙对其与李某甲一起将装载机从郑某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走并以9.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后逃至广州、珠海等地等事实均有供述。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李某甲与李某乙合伙将装载机从郑某鑫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走等事实。

4、高××报案材料,证实厦工x装载机被李某甲骗走等事实。

5、购买装载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郑某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印证了案件事实。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装载机价值16万元。

7、郑某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李某甲带领下,公安人员在新密市将郑某某抓获。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李某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峰罪名成立,应予认定。关于被告人郑某某辩解称其未参与卖装载机一事,亦未分得赃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与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且有证人郭××的证言予以佐证,能够证明郑某某明知装载机不是李某甲所有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装载机予以抵押后又卖与他人的事实,故被告人郑某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峰、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对被告人李某峰犯诈骗罪亦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李某峰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被告人李某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三、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