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东海滨大厦。

负责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建村,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陈献荣,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马建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初,豫x号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6月17日,王同军驾驶投保车辆在倒车过程中撞在公路南边施工的张革选的吊车上,造成在吊车上工作的付某义受伤的交通事故,付某义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付某义的伤残程度经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11月25日受害人付某义与肇事机动车一方在滑县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王同军赔偿付某义x.2元,但王同军并没有赔偿到位。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拒赔。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某险赔偿金12万元。

被告辩称,伤者已由豫x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完毕;该次事故已经滑县法院调解履行完毕,王同军已赔偿伤者x.2元,对一次事故不能获得多次赔偿;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我公司有权拒赔。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某系豫J-5728挂车的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在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队名下经营,并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5月19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2008年6月17日,在滑县X乡乱革中心小学西路段,原告司机王同军驾驶豫x(挂豫x)号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在公路南边施工的张革选的吊车上,造成在吊车上工作的付某义受伤的交通事故。2008年6月30日,滑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同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革选、付某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后付某义与王同军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付某义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同军赔偿付某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x.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拒赔,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的豫x主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本次事故,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向原告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险要求,经被告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属被告理赔的范围。原告的损失即为滑县人民法院调解书调解的数额x.2元,该数额在原告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被告应足额赔偿。被告辩称伤者已由豫x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完毕,且原告司机王同军已向伤者赔偿,本院认为,豫x主车和豫x挂车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第四节赔偿处理第四条:“赔款计算,第<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第<五>小节之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尽管本案主车的交强险已赔偿完毕,但并不因此免除被告应承担的对挂车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其次付某义与王同军之间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与本案保险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使王同军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某务,也不影响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支付某告付某某保险赔偿金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某。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金钱给付某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志民

审判员董明海

审判员马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