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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姚某,鲍海军,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姚某,鲍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面包车沿三门峡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口东50米处,与被害人王××及其怀抱的男童王×××相撞,致王××右肩胛骨骨折,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驾车离开现场,于当日23时到三门峡市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王×××无责任。

另查明,2009年12月1日,郭某亲属已赔偿受害方19.9万元,受害方对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除了郭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郭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外,均对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实了2009年9月1日20时30分左右,自己酒后驾驶一辆豫x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由西向东行至三门峡市X路X路口东侧大约有30-50米处,现在知道是撞人了。当时感觉到自己左侧的倒车镜好像碰住了什么东西,当时听到倒车镜合进来的声音,但因为对面有车驶来,自己也没有看清楚碰住了什么东西,没有停就继续向前行驶。过了大概不到50米,自己下车发现倒车镜合了进来,下面的漆好像有点磨损,别的自己也没有细看,想着没有什么事,自己就又开车走了。后来到计生委门前将车交给自己朋友曲××后,自己就回师家渠租住处了。后来,自己听曲××说车在火车站被扣了,到了火车站他们说可能是刚才事故的事。后来自己就又返回当时的现场,就听说出事了,然后自己就来事故队了。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了案发时,自己抱着儿子王×××从文化路由南向北走着准备过崤山路,当时自己站在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的白线处,刚走一步,突然从后边过来一辆车撞在了自己的背部和屁股处,将自己撞飞了,两岁的孩子摔到了双黄某的北边,后来自己就什么都不清楚了。证人任××的证言,证实了案发时,自己当时看到一辆面包车飞快的过来,直接将一个男的撞飞过黄某,停下车后自己看见小孩也被撞了的情况。证人张××和曲××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前郭某和他们在一起喝酒,案发时是郭某开的车。三门峡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了一辆面包车于行人相撞后逃逸,肇事车辆在火车站广场处被巡警查扣。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郭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二被害人没有责任。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含量检测报告,证实了被告人郭某属醉酒驾车。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了王×××系颅脑损伤死亡,王××伤情为轻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了王×××是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死,发病至死亡的时间大概间隔20分钟。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队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了行人和小孩受伤及死亡是由于豫x蛋俺笄嘧安凹睬绲7Рα氪苡κ撕比又鼋才笞鹨钠耄溆邓境蘖匚9啤钙ò姹じ抵耸涣姹烁饭付蠓胶坏Ь又抖竿陌榈銮狻ヅ樾⒁铡跏疤录饬榻な抵福蠓缓姹烁饭ǘ夜艏馐ヅ醭锻⒎喪U和王春红19.9万元,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免予处罚。本案另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本院(1995)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的证据在卷,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郭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曾因两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又犯交通肇事罪,量刑时应酌予重处。被告人郭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以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少辉

人民陪审员连丽梅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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