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郑某某、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88年。

委托代理人赵铁锋,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1961年。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55年。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2009年4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铁锋,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按照风俗习惯,原告先后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七、农历二月初六、秋收前、秋收后、中秋节给被告郑某某小见面彩礼、大见面彩礼等共计7200元,价值300元的毛毯一条。2008年10月份,被告忽然托媒人说要退婚,后经多次协商拒不退还彩礼。故诉诸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起诉数额不实,仅有“大见面”礼2000元,且无其他财物,见面礼与彩礼金是两码事,不应退还,见面礼属于相互赠与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不应起诉我,本案与我无关,我从未接受过原告的任何财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录音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金7200元的事实。3、证人刘XX庭审证言,证明录音中一方是被告王某某,内容就是录音记录及录音光盘所载的,证人系原告孙某某之母。4、证人孙XX、孙XX调查笔录和自书证言,以及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大见面和小见面共给了被告66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孙某某所提供的第1份证据,被告予以认可,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孙某某所提供的第2份证据,被告认为录音含糊不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本院认为原告方称其小见面给被告600元、大见面给被告6000元,但被告方未明确表示认可,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原告孙某某所提供的第3份证据,被告认为证人乃原告之母,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信其证言,且录音中的电话证人称是打给被告王某某的,证人亦承认打电话时被告郑某某未在场,故不能证明是郑某某接受的彩礼金。本院认为,证人刘荣花言称录音是其给被告王某某打电话时所录,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孙某某所提供的第4份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证人均未到庭,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原告孙某某为缔结婚姻,于“大见面”时给被告郑某某2000元。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被告郑某某未返还原告给其的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郑某某缔结婚姻,原告给付被告郑某某2000元,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被告郑某某应返还给原告2000元。原告诉称其是把钱给郑某某的,故王某某不承担本案返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靳炳奎

人民陪审员胡亚辉

人民陪审员王某明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海燕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