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1年至2008年4月任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安检办负责人。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l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2日被商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8)商区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平安保险公司)在与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协商商车辆保险事宜时,为争取到业务,对时经商洛审公共汽车公司安检办负责人周某某许诺,按所交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机动车辆商业险的8%给周某某提成。2007年8月份,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把8路公交线10辆车的保费交清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商洛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建游领取手续费4395.56元;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由商洛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分4次给周某某支付10路X路X辆车所办保险的手续费4781元;2007年8—9月,商洛平安保险公司收取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2、3路X路X辆车保险费后。给周某某支付4812元手续费;2008年l月15日,在1路X路X辆车保费交清后。商洛平安保险公司财务室付给周某某x.88元手续费。以上共计x.4元。破案后,赃款被全部追缴。据此商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周某树违法所得x.44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商洛市人民检查院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某上诉提出,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的2、3、8、10路车辆是私人挂靠在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的车辆,这些车辆的所有权属个人所有,商洛平安保险公司对这些车辆支付的手续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证人童建斌、张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领条、任职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车辆办理保险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商洛平安保险公司手续费x.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上诉提出,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的2、3、8、10路车辆是个人承包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车辆和营运线路进行经营的,其车的所有权和线路权均是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所有。商洛市平安保险公司为了争取到商洛市公共汽车公司车辆的投保业务,在商议投保时,许诺给负责投保的周某某一定比例的提成,事后按约定支付给周某某个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栽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传瑛

审判员:刘立新

审判员:鱼晓军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贿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