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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内蒙古国通通讯数网有限责任公司睢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国通通讯数网有限责任公司睢县分公司,住所地睢县X路西侧。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商丘市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内蒙古国通通讯数网有限责任公司睢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国通睢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国通睢县分公司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国通睢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邓广志,被上诉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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