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虞城县贾寨镇菜小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月生。

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菜小楼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菜小楼村委会于2009年8月31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原告将本村鱼塘及荒地228亩承包给原虞城县农机公司,后农机公司破产,被告张某某对该228亩鱼塘及荒地实施管理,并按每亩每年60元价格向原告交付承包费,分别由原告村组干部收取。后原告方要求与被告解除承包关系,并由原告村组干部在2O09年通知被告,要求与其解除承包关系,被告未予同意。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两份协议原告方不予认可,被告又不能解释其合法的来源,对该两份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不能予以认定。但被告一直对该228亩鱼塘及荒地实施管理,并交付承包费给原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但这种承包关系因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约定固定期限,属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且该承包关系‘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原告方已提出要求终止合同并已通知被告,故该合同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关于蔡某楼村村民委员会228亩鱼塘及荒地的承包合同。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原审提交的两份承包协议原审法院不予认可错误。2、原审法院适用租赁方面的法规错误。3、上诉人在涉案承包地上投入较大,原审判决解除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菜小楼村委会答辩称:上诉人所称的投入,是原农机公司的投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两份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原审判决解除承包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X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X组发包。涉案的228亩土地分别属于菜小楼村委会的第1、2、3村X组,故此,涉案土地的发包主体应为菜小楼村委会的1、2、3村X组。而张某某提交的两份协议书的发包人均无该3个村X组长或代表签字,亦无菜小楼村委会负责人签字,且张某某在一、二审中又不能说明其协议书的合法来源及该协议书的签订人,菜小楼村委会及其该村委会的1、2、3村X组对该合同不认可。因此,该两份协议书,不能认定为有效合同。虽然该村委会的1、2、3村X组收取了张某某的承包费,但没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已进行了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8月24日虽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但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予变动。张某某所提交的协议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承包的土地和鱼塘的承包费每年每亩为60元明显偏低,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张某某所提交的两份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张某某所持有的两份协议书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及菜小楼村委会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均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亦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因此,菜小楼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上诉人张某某主张两份协议书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认定张某某对涉案土地、鱼塘实施了管理的事实清楚,因涉案的两份协议书属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审判决解除承包合同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请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00元,虞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