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X路X号天华国际广场东莞首层。
法定代表人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1978年12月1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庆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一千零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汝银
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晓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