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84年。因涉嫌重婚,2009年10月24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婚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与曾相X在孟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在禹州市民政局又与崔志娟登记结婚,并和崔志娟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10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相X的陈述,证人曾X河、诋X芳的证言,结婚声明书,审查表,结婚证,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破案报告,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建国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成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